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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滨海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修订)

时间:2023-09-29 浏览量: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教学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教学的根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实验技能的基本训练,使学生了解科学实验的主要过程与基本方法,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条 实验教学应当不断吸收学科发展的新成果,及时更新实验教学内容和技术手段,深化实验教学改革,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并实现实验教学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第二章 实验教学管理体制

第四条 实验教学工作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和各学院共同组织实施。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对二级学院实验教学工作的组织实施进行监督和管理,组织开展实验教学检查、评估、研究、改革等,切实保障实验教学质量。

第六条 各学院负责学科专业的实验教学课程的安排和落实;制定实验教学计划;制订、编写、审查各专业实验课程的课程标准;编写、审查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以及相关教学文件等;组织实验教学环节的实施;开展与本学院课程相关的实验教学质量的监督、检查、评估工作。

第三章 实验教学体系

第七条 各学院在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中应体现以学生为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教育理念,强化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培养的实验教学观念,根据人才培养目标、专业特色、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和实验教学的特点,构建与理论教学既有机结合又相对独立、多模块、多层次的实验课程体系。

第八条 实验课程指教学形式中包含有实验教学环节的课程,一般按实验项目的方式进行教学和管理。实验课程按性质分为公共基础实验课、专业基础实验课和专业实验课。按课程开设方式可分为独立设置的实验课和非独立设置的实验课两类:

1.独立设置的实验课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具有独立的课程编号。此类课程实验内容相对独立、自成体系、实验学时数占比高、有条件独立设课,是以一门或几门基础或专业课程为基础,融实验理论、实验知识和实验技能为一体,在强化基本训练的基础上,开出一定比例的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旨在培养学生的基本实验思想、实验方法、实验技能和综合应用能力。

2.非独立设置的实验课(即课内实验)在人才培养方案中没有独立的课程编号,但应明确实验部分所占学时数。此类实验是促进学生深化理论知识、掌握实验基本技能和基本研究方法的实验教学环节,旨在巩固知识、验证理论、培养动手能力。

第九条 实验项目是进行实验教学的基本单位,是开设实验课程的基础。教学实验项目按形式和内容可分为:演示性实验、验证性实验、综合性实验、设计性实验、创新性(研究性)实验等。

各学院应加强实验项目的设置和管理。实验项目设置要求:精选基础性实验,尽量减少演示性、验证性实验,不断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及创新性实验,鼓励更新或新开实验项目。

第四章 实验教学组织和实施

第十条 每学期期中,教务处组织各学院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好各专业实验课程教学计划,教务处统一审核后,由学院组织各实验教学中心进行实验课任务落实和实验课程安排。

第十一条 各实验教学中心严格按照实验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确保全部实验课程正常开出。如需增减实验项目、实验内容或实验学时,必须书面申请报教务处审批后方能实施。

第十二条 实验教学的基本教学文件应完整。包括:课程标准、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教学计划、教学周历、教案。

1.课程标准:实验课程标准是组织实验教学的指导性文件,由教务处组织各学院制订。依据课程标准组织实验教学的实施,进行实验教学质量检查和评估。

2.实验教材(讲义或指导书):所有实验课程均应有统一的实验教材(讲义或指导书)及其配套教学资料,实验教材的内容与方法要随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及时更新。可以选择高质量的统编教材,也可以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自编实验教材(指导书)。因仪器设备限制等原因自编或改编的实验教材,必须经学院和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鼓励自编教材在使用一段时间后正式出版。

3.实验教学计划、教学周历、教案按学校统一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实验课前,负责实验课教学的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必须具备正确熟练的操作技能,实验前必须依据实验指导书认真备课,进行预试(或预实验)。首次上岗指导实验的教师,必须进行试讲、试做,必须有实验教学中心主任或有经验的教师参加,经实验教学中心主任认可后方可指导学生实验。

第十四条 每次实验前,实验指导教师要认真检查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的准备情况并做好记录;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保障实验过程中的人身和设备安全;检查学生的预习报告,预习合格方允许做实验。

实验过程中,实验指导教师要尽量让学生独立完成操作、数据处理和实验结果讨论分析。加强对学生操作基本技能和技巧的培养和训练,使学生掌握科学、规范、标准的实验操作方法,并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教学纪律。

实验结束时,实验指导教师应对学生的实验数据、实验结果进行审核,并对实验仪器设备进行检查;指导教师签字后实验方告结束,如果数据不合格,必须重做;由实验指导教师负责组织学生清理实验室,做到人走断电,关好门窗。

第十五条 实验课后,实验指导教师要认真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记录每个学生进行实验和完成实验报告的基本情况,尤其要注意数据处理方法、运算的准确性及图表的质量,凡不符合要求者应退回重做,以此作为学生实验课的考核依据。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和实验人员开展开放实验室工作。各学院应根据实验教学中心资源情况,积极推进实验室的全面开放。关于开放实验的管理详见《青岛滨海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修订)》(青滨教字202351号)。

第五章 实验教学考核

第十七条 实验课程考核可采取笔试、答辩、操作等灵活多样的考核形式,要注重过程考核,根据实验出勤、实验操作及实验报告等情况综合评定成绩。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的考核,应按实验课程标准的要求进行;对非独立设置的课程内实验,实验成绩应按实验学时占课程总学时的比例计入该课程总成绩。实验成绩评定要求详见《青岛滨海学院学生考试及考试管理规范》(青滨教字201983号)。

第十八条 实验课原则上不得缺课,因故缺课的学生由实验教学中心按计划安排补做,累计缺课超过实验总学时的20%及以上者,则该课程以不及格论处。独立设置实验课不及格,不安排补考,需要重修。非独立设置的课程实验不及格,限制或取消该课程的考试资格。

第六章 实验教学研究与改革

第十九条 各学院应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制定实验教学研究计划,定期召开实验教学研究讨论会,交流经验,审议研究成果。

第二十条 实验教学研究应围绕实验室建设、实验课程及教材建设、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实验教学管理、实验技术及设备改造等方面进行。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改革,优化实验教学体系,更新实验教学内容,增开设计性、综合性、创新性和研究性实验,不断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和水平。

第七章 实验教学质量的检查与评估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定期对实验教学情况进行检查,及时解决实验教学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实验教学负责人要掌握实验教学的总体情况,对一些重点实验课程或学生反映较大的课程,应做现场检查并将处理结果上报教务处。

第二十三条 每学期实验课程结束后,各中心要组织对本学期开设的实验课程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上报教务处,教务处对各中心实验教学质量做出综合评价。

第八章 实验教师队伍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实验教学中心各项工作的有序、高质量的开展,中心主任应由教学和科研水平较高的专职人员担任,全面负责实验/实践教学中心的工作。中心主任职责详见《青岛滨海学院实验中心主任职责》(青滨教字〔201451号)。

第二十五条 各实验教学中心应组建一个由专职和兼职人员组成的团队。团队成员应由不同专业的骨干教师,特别是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理论知识扎实且动手能力强、具有工程经历的教师组成。

第二十六条 注重实验教师队伍的内涵提升

1.各中心要制定业务培训计划,定期对实验教学教师进行校本培训。

2.不定期举行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工作研讨会、开办专题讲座,介绍和交流本学科专业国内外发展动态和前沿成果。

3.有计划地选送实验教学教师参加国内有关研讨会,积极开展与省内外高校的相互考察、交流和研修。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青岛滨海学院实验教学工作规范》(青滨教字〔201454号)及《青岛滨海学院实验教学工作管理办法(修订)》(青滨教字〔20188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