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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滨海学院学生学业预警管理办法(修订)

时间:2025-06-02 浏览量: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强化对学生学业过程监控,对学业困难的学生给予及时的警示,并实施针对性的指导和帮扶措施,充分发挥学生、学校、家庭三结合教育的功能,促进学生主动有效地学习和健康发展,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立德树人成效,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对《青岛滨海学院学生学业预警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

第三条 坚持“以生为本、多方协同、以防为主、分层预警”的基本原则,通过动态监测及早发现学业风险,按问题严重程度分类干预,加强教务处、学生处、二级学院、班主任(辅导员)、家长联动协作,注重心理疏导与学业帮扶,进一步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和学习潜能,指导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章 学业预警工作机制

第四条 学业预警是指学校依据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各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对学生每学期的学习情况进行统计,对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已经发生或可能出现的学习问题和学业困难进行警示,告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并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补救和防范措施,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种危机干预制度。

第五条 学业预警分为黄牌预警、学业重修、红牌劝退三个等级。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教务处、学生处相关人员组成的校级学生学业预警及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各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教学工作干事和学生工作干事为副组长的学业预警及帮扶工作小组,成员由各专业负责人、班主任(辅导员)等人员组成。小组成员应分工明确、密切配合,多措并举、多元助力,为学生提供有效的学业帮扶服务,切实提高学业帮扶效果。教务处和学生处负责督促检查。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黄牌预警

1.本科生、专升本学生在大一第2学期初补考结束时,获得总学分低于15学分或必修课程不合格门数累计达到2门及以上。

2.本科生、专升本学生在大二第1学期初补考结束时,获得总学分低于30学分或必修课程不合格门数累计达到3门及以上。

3.本科生在大二第2学期初补考结束时,获得总学分低于45学分或必修课程不合格门数累计达到4门及以上。

4.本科生在大三第1学期初补考结束时,获得总学分低于70学分或必修课程不合格门数累计达到4门及以上。

5.专科生在大一第2学期初补考结束时,获得总学分低于12学分。

6.专科生在大二第1学期初补考结束时,获得总学分低于25学分。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需要学业重修

1.本科生、专升本学生在大一学年结束时,获得总学分低于25学分或必修课程不合格门数累计达到4门及以上。

2.本科生在大二学年结束时,获得总学分低于60学分或必修课程不合格门数累计达到6门及以上。

3.专科生在大一学年结束时,获得总学分低于20学分。

首次学业重修以一年为期,学业重修时间计入最长修业年限。学业重修的学生在8月份报到时须转入下一年级学习。专业注册学费按照转入的年级专业标准计收,学分学费按照90%的标准计收。学业重修期间,学生应把主要精力放在不合格课程重修上,原则上不允许修读新课程,确有能力的,经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审批后可选修部分新课程。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解除学业重修

1.在参加9月份开学初补考后,如获得总学分和必修课程不合格门数均未达到学业重修的条件,可申请转回上一年级继续学习。专业注册学费按照上一年级专业标准计收,多退少补。

2.学业重修期满后,如获得总学分达到上一年级的平均水平,所修必修课程达到上一年级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可申请转回上一年级继续学习。专业注册学费按照上一年级专业标准计收,多退少补。

第十条 学业重修期满后,如再次符合第八条情况者原则上应予以红牌劝退。对于有能力在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业的学生,可向学院提出再次重修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报学校批准后可再次重修。再次重修期间,不允许修读新课程,若再次重修期满后仍符合第八条情况者,作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如红牌劝退学生经一年的退学反省,确有悔改之意,迫切希望继续学习,需学生本人和家长在次年第2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继续学习的申请并写出保证书,各学院结合学生此前已经获得的学分等情况分析,如尚存在达到毕业条件之可能,则由所在学院提出意见,经教务处和学生处审核后,报学校统一研究审批。获批者可准予其回校编入课程相适应的年级再试读一年。试读一年后达到学习要求者,可申请恢复学籍,对仍达不到要求者,作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纳入学业预警范围。

1.参军服役期间或休学期间的学生;

2.出国或跨校合作项目交流期间的学生;

3.经学院认可暂不纳入学业预警的学生。

第三章 学业预警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每学期初补考成绩提交结束后,由教务处会同学生处、各学院联合组织开展学生学业预警工作,确定进入黄牌预警范围的学生,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确定给予黄牌预警学生名单。

第十四条 每学年末期末考试成绩提交结束后,由教务处会同学生处、各学院联合组织开展学生学业预警工作,确定进入学业重修、红牌劝退范围的学生,报学校统一研究批准后,确定学业重修、红牌劝退学生名单。

第十五条 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向预警学生下达《学生学业预警通知书》(见附件1),书面告知学生的预警等级和预警内容,及时安排专门人员与每位预警生开展谈心谈话,填写《学业预警学生谈话记录表》(见附件2),掌握其学习困难及其原因,建立谈心谈话台账。

第十六条 预警谈话结束后,学院应及时与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取得联系,寄送《学生学业预警通知书》,并通过电话、短信、微信、邀请学生家长来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等方式,就预警学生的学业情况与学生家长进行交流沟通,填写《学业预警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谈话记录表》(见附件3),反馈学生在校学习情况、面临困难和改进计划等,争取家长积极配合学校,共同加强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督促提升。

第四章 学业帮扶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学业帮扶应实施一人一策,及时布置、推进、落实具体帮扶措施,并评估帮扶成效。各学院负责指导督促班主任(辅导员)、专业负责人、任课教师、学业导师、学生干部等开展具体帮扶工作,深度帮扶预警生,认真分析其学业落后的具体原因,与学生共同制定切实可行的帮扶计划和措施。各学院要发挥专业指导和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工作联动,畅通工作联系渠道,共同抓实做好学业监测和预报工作,对预警生实施动态跟踪管理,不断完善以学生为中心的学业预警和帮扶工作长效机制。对于帮扶后,不在学业预警范畴的学生,应继续关注其学业情况和帮扶一学期,确保学业预警不反复。

第十八条 班主任(辅导员)应重点关注各级预警生的生活、学习、思想动态,及时与其家长保持密切联系。主动与任课教师和学业导师沟通,对上课缺勤、未按时完成课程作业、身心状态不佳等情况要及时搜集反馈信息,适时开展谈心谈话,缓解学生心理压力,协调、帮助解决学生实际困难。

第十九条 专业负责人应对预警生定期开展帮扶工作培训,组织学习人才培养方案、学生选课、学习过程、考试、成绩、学籍、学历学位、创新创业,以及教育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为预警生的课程帮扶责任人。采取集中课堂辅导和课后个别指导相结合的方式,对预警生进行学习帮扶。加强课程教学管理,及时掌握预警生上课出勤情况并保持必要沟通,定期开展课程辅导和答疑,帮助预警生提高对课程知识和能力的掌握程度。积极与学业导师和班主任(辅导员)联系,及时反馈预警生的学习情况并制定具体的课程帮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学业导师为预警生的学业帮扶负责人。按照学校本科生学业导师管理工作要求,重点了解预警生学业情况和学习状态,制定个性化措施,帮助其制定学期学习计划和在校期间学业规划。积极与任课教师和班主任(辅导员)联系,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改进措施。

第二十二条 学生干部要主动参与学业帮扶工作。班主任(辅导员)指导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等学生干部开展学业结对帮扶。充分发挥优秀学生的模范带头作用,采取学习经验交流会、朋辈“一对一”学习互助小组等方式,对预警生进行学习帮扶。

第二十三条 班主任(辅导员)、专业负责人、任课教师、学业导师等要加强相互沟通,形成工作合力。密切关注学生身心健康,对存在特殊困难的学生要给予充分关爱,个性化开展学业精准帮扶。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应建立学业预警学生管理档案,记录帮扶措施及效果。预警教育过程应留有书面记录并经当事人签字存档。班主任(辅导员)是档案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及时记录或收集学业预警及学业帮扶工作档案,并对学业预警学生实施动态跟踪管理,对阶段性帮扶效果不理想的学生,应分析原因,及时调整帮扶计划和措施。档案材料包括且不限于预警与帮扶台账(附件4)、学业成绩单、学生学业预警通知书(含邮寄回执单)、学业预警学生谈话记录表、学业预警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谈话记录表、学业帮扶工作过程记录表(附件5)、学生学习计划书、帮扶措施等。预警学生“一人一档”,每学期末交学院检查,帮扶结束后交学院归档。

第二十五条 教务处和学生处负责每学期对各学院学业帮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通过随机调取工作档案、座谈、走访等方式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开始实施。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原《青岛滨海学院学生学业预警管理办法(修订)》(青滨办发〔2015〕2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可结合专业特点制定实施细则,但不得低于本办法标准。

第二十八条 口腔医学、预防医学、护理学专业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参照《关于印发<关于提高医学类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青滨教发〔2025〕36号)要求执行。


                      青岛滨海学院  

                     202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