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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滨海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修订)

时间:2018-09-01 浏览量: 作者: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和学生学的积极性,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应用型人才,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第三条 课程分为核心课程、必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和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四类。

1.核心课程:是指一个专业中开设的富有专业特色,以最核心的理论和技能为内容,对实现该专业培养目标有重大影响的主干课程。专业核心课程所要传授的知识属于专业必须具备的基础性核心知识,体现着专业培养的基本素养与要求,是形成人才知识、能力和素质结构的重要因素,其水平与质量直接决定着专业人才培养的水平与质量。学生须修读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核心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2.必修课程: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和实践性教育教学环节。学生须修读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必修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3.专业选修课程:是指为反映专业培养方向,扩大学生知识面,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要,根据学生本人意愿选择修读的课程。学生根据所修专业的要求必须修读若干门专业选修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4.通识教育选修课程:是指为了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实现不同学科的交叉与渗透,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所开设的可供学生自由选修的课程。学生可根据个人兴趣、能力选修若干门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三章  学分、学绩分

第四条 学分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是课程内容难易、多少的一种量化指标,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门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1学分一般折合16学时。

1.一般课程学分的计算办法:课程学分=该课程的学时数/16。

2.独立开设的实验课、研讨课、习题课等学分的计算方法与本条第一项相同,但其学时数可以适当折算。

3.专业实习、社会调查等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类课程,每周为1学分。

4.毕业设计(论文)的学分按时间计算,一般每周1学分。

5.三年制专科毕业需获得120学分左右,四年制本科毕业需获得170学分左右,五年制本科毕业需获得210学分左右,不同专业略有差异,具体以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毕业总学分为准。

第五条 学绩分

学绩分是衡量学生学习优劣的主要标准。

1.学生获得的总学绩分等于每门课程获得的学绩分之和。

2.三年制专科毕业需获得144学绩分左右,四年制本科毕业需获得204学绩分左右,五年制本科毕业需获得252学绩分左右,不同专业略有差异,具体以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毕业总学绩分为准。

第四章  学习年限

第六条 各本专科专业按基本修业年限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基本修业年限是指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修业年限。普通本科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一般为4年或5年,专科专业一般为3年。

第七条 弹性修业年限:以基本修业年限为依据,学生的修业年限可进行浮动。四年制本科专业弹性修业年限为3~8年,五年制本科专业弹性修业年限为4~8年,专科专业弹性修业年限为2.5~6年。

第八条 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及以上的,学生提前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和学绩分,达到毕业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但一般只能比基本修业年限提前1年。

第九条 延长修业年限

1.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未能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和学绩分者,可以申请延长修业时间,但修业年限不能超过弹性修业年限上限。

2.学生申请休学的,延长修业年限的时间包含在弹性修业年限内。

第五章  选课、免修、自修

第十条 选课

实行缴费注册选课制度,学生在交纳学费办理注册手续后,才能取得选课资格。

1.学生入学后第一学期,应按人才培养方案修读必修的基础课。从第二学期开始,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订个人学习计划并进行选课。院(部)必须委派有经验的专业指导教师予以指导,一般一个专业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指导教师。学生选课应参照人才培养方案按学期进行,先保证必修课,力求避免上课时间冲突。

2.学生每学期一般应修读20学分左右,最低不得少于15学分,最高不得超过26学分。特殊情况,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院(部)负责人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3.由教务处组织安排每学期的选课工作。

第十一条 免修

对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若学生已经修读并且通过了教学要求和学时不低于该课程的其它课程,可以申请免修。免修课程以课堂理论教学课程为主,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环节的课程、独立实验课、军训及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不得免修。

第十二条 自修

对学习成绩好、学习能力强的学生,经批准可以不跟班听课,自修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办理自修手续后,学生仍需完成课程的平时作业、单元测验、实践教学环节并跟班参加课程正常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和学绩分。专业核心课程不允许自修。

第十三条 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其它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学分和学绩分。

第十四条 学生每学期免修或自修课程一般不超过4学分。

第六章  课程考核、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考核

为保证培养质量,学生所修习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课程考核采用“一试两卷”制。“一试两卷”是指一门课程的考核分基础知识(卷一)考核和综合能力(卷二)考核。卷一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命题,命题突出该课程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卷二期末考核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提交论文(报告)等不同方式进行。

学生每门课程的成绩分为卷一成绩和卷二成绩,卷一成绩对应学分,卷二成绩对应学绩分。卷二成绩一般由平时成绩、期中考核成绩和卷二期末考核成绩等综合评定而成。平时成绩主要由作业成绩、课堂表现(含到课率)成绩、单元测验成绩和实验成绩组成,卷二期末考核成绩占比不超过卷二成绩的50%。

第十六条 补考

考核不合格的核心课程和必修课程,学校提供1次免费补考机会,补考形式及难度与正常考核一致。卷一不合格者补考卷一,卷二不合格者补考卷二。补考学生须按要求进行补考课程确认,未确认者不允许参加补考。

第十七条 缓考

学生因公、因病、因同时修读的不同课程考核时间冲突或因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考核,经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所在院(部)批准,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办理缓考。缓考与下学期开学初的补考同时进行,批准缓考的学生不再享有补考机会。

第十八条 旷考

学生无故不参加课程正常考核视为旷考,旷考学生不得参加相关课程的补考或缓考。

第十九条 成绩记载

1.若同一课程(或经教务处认定的两门等价课程)有两次及以上成绩的,取最高的一次计入学分和学绩分。

2.专业核心课程的卷二成绩为D及以上且通过卷一考核方可取得该课程规定的学分和学绩分。

3.非专业核心课程的卷二成绩为E及以上且通过卷一考核方可取得该课程规定的学分。

第七章  双学位与辅修第二专业

第二十条 办学时间较长、就业状况较好、教学条件充足、有三届以上毕业生的专业,经学校批准,可具有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资格,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课程纳入课程平台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有余力的学生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参照《青岛滨海学院本科生修读第二专业及双学位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二条 毕业

学生在弹性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满足以下条件者,准予毕业:

1.修满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毕业总学分。

2.修满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毕业总学绩分。

3.思品成绩合格。

4.毕业时无任何处分(或处分已撤销)。

5.公共技能(包括普通话、读书活动、汉字录入、办公自动化、体育达标测试)考核全部合格。

6.取得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

7.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委员会批准,颁发学位证书。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的,参照《青岛滨海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结业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根据《青岛滨海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