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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滨海学院学分学绩制管理办法(修订)

时间:2023-12-29 浏览量: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突出学生主体地位,充分调动教师教和学生学的积极性,增强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和选择性,为学生提供多元化个性化发展空间,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在总结我校学分学绩制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分学绩制是指以学生取得的学分和学绩分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基本毕业学分和学绩分作为学生毕业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课  程

第四条 课程分为核心课程、必修课程、限选课程和通识选修课程四类。

1.核心课程:是指一个专业中开设的富有专业特色,以最核心的理论和技能为内容,对实现该专业培养目标有重大影响的主干课程。专业核心课程所要传授的知识属于专业必须具备的基础性核心知识,体现着专业培养的基本素养与要求,是形成人才知识、能力和素质结构的重要因素,其水平与质量直接决定着专业人才培养的水平与质量。学生须修读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核心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和学绩分。

2.必修课程: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通识必修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实践课程等。学生须修读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必修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和学绩分。

3.限选课程:是指为反映专业培养方向,突出专业特色,扩大学生知识面,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要,由学生自主选择修读的专业选修课程。学生根据所修专业的要求必须修读若干门专业选修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和学绩分。

4.通识选修课程:是指为了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实现不同学科的交叉与渗透,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所开设的可供学生自由选修的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学生可根据个人兴趣、能力选修若干门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和学绩分。

第三章  学分、学绩分

第五条 学分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是课程内容难易、多少的一种量化指标,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门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1学分一般折合16学时。

1.一般课程学分的计算办法:课程学分=该课程的学时数/16。

2.专业实习、课程设计、实践周等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类课程,每周计1学分。

3.毕业论文(设计)的学分按周次计算,一般每周计1学分。

4.两年制专业毕业要求总学分80分;三年制专业毕业要求总学分120分;四年制工科、医科类专业毕业要求总学分160分,文、经、管、教育、艺术类专业毕业要求总学分155分;五年制建筑学专业毕业要求总学分200分,预防医学和口腔医学专业毕业要求总学分230分。不同专业略有差异,具体以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毕业总学分为准。

第六条 学绩分

学绩分是衡量学生学习优劣的主要标准。

1.学生获得的总学绩分等于每门课程获得的学绩分之和。

2.本科生毕业要求总学绩分为毕业要求总学分的1.5倍,专科生毕业要求总学绩分为毕业要求总学分的1.2倍。不同专业略有差异,具体以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毕业总学绩分为准。

第四章  学习年限

第七条 学校实行以基本修业年限为基础的弹性修业年限制度。

1.基本修业年限: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等规定,各本专科专业按基本修业年限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普通本科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或五年),专科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专升本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为两年。

2.弹性修业年限:以基本修业年限为依据,学生的修业年限可进行浮动。基本修业年限为两年的专业可在2~4年内毕业;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的专业可在3~6年内毕业;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的非医学类专业可在3~8年内毕业,医学类专业可在4~8年内毕业;基本修业年限为五年的非医学类专业可在4~10年内毕业,医学类专业可在5~10年内毕业。

第八条 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及以上的非医学类专业,学生提前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和学绩分,达到毕业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但一般只能比基本修业年限提前1年。

第九条 延长修业年限

1.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未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者,可以申请延长修业时间,但修业年限不能超过弹性修业年限上限。

2.学生因故申请休学的,休学的时间计算在弹性修业年限内,即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年限不得超过第七条规定的时间。新生因参军入伍保留入学资格、在校生因参军入伍保留学籍的时间不计算在弹性修业年限内。

第五章  选课、重修、免修、自修

第十条 选课

实行缴费注册选课制度。学生在缴纳注册学费、办理注册手续后,才能取得选课资格;缴纳学分学费后,才能取得课程修读资格。

1.学生选课应参照人才培养方案按学期进行。新生入学第一学期的课程,由教务处组织二级学院统一排定课表;第二学期以后的课程,由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自主选择确定修读课程。

2.学生每学期一般应修读20学分左右(不含重修和辅修选课学分),原则上最低不得少于15学分,最高不得超过26学分。特殊情况,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

3.由教务处组织安排每学期的选课工作。选课由教务处牵头,专业学院制定教学执行计划,课程开课部门负责组织课源,学生所在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根据《青岛滨海学院学分制选课管理办法(修订)》(青滨教字〔2019〕88号)执行。

第十一条 重修

学生首次修读的核心课程、必修课程(实践环节除外),考核不合格的可免费补考1次,考试作弊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补考,未参加补考或补考不合格的应进行重修;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可以重修该课程,也可改修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其它课程;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的,应进行重修。课程考核合格但对成绩不满意的可以重修1次。重修可以自主选择跟班上课或自修。

第十二条 免修

学生符合以下情形的,可在开课一周内提出免修申请,由学院和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免修相应学分。免修学分须以其它学分替代,以保证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毕业总学分。

1.对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若学生已经修读并且通过了教学要求和学时不低于该课程的其它课程,可以申请免修。免修课程以课堂理论教学课程为主,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环节的课程、独立实验课、军训及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得免修。

2.在校生(含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可以申请免修军训、军事理论、体育一、体育单项。如学生已选修此类课程,可直接获得学分和学绩分,成绩由教务处进行认定。

第十三条 自修

对学习成绩好、自学能力强的学生首次选修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可在开课一周内提出自修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学院和教务处批准后,可以不跟班听课,自修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办理自修手续后,学生仍需完成课程的平时作业、单元测验、实践教学环节并跟班参加课程正常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和学绩分。专业核心课程不允许自修,不在免修范围内的课程不允许自修。

第十四条 学生每学期免修或自修课程一般不超过4学分。

第十五条  学生选课、重修、自修课程的学分费用按照学分学费标准缴纳。具体根据《青岛滨海学院学分制学费收费管理办法(修订)》(青滨发〔2019〕29号)执行。

第六章  课程考核、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考核

为保证培养质量,学生所修习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课程考核以学生成长为中心,实施“一试两卷”制。“一试两卷”是指一门课程的考核分卷一考核和卷二考核。卷一考核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保证最基本的教学质量,采用教考分离,学校统一阅卷,确保考核的科学性和公平性。卷二考核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教学内容,结合学情分析,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提交论文(报告)、提交作品等不同方式进行,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调动教师教学创新的积极性。

第十七条 免考

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可在开课一周内提出免考申请,由学院和教务处批准后,可不参加相应的期末考核,但仍应完成上课出勤,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其它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学分和学绩分。

学生因视力缺陷,经医院证明不宜参加卷一答题卡作答者,可在期末考试前两周申请卷一免考,但仍应完成上课出勤、平时作业、单元测试等卷二过程性考核,正常参加卷二期末考核,卷二成绩合格给予相应的学分和学绩分。

第十八条 补考

考核不合格的核心课程和必修课程,学校提供1次免费补考机会,补考形式及难度与正常考核一致。卷一不合格者补考卷一,卷二不合格者补考卷二。补考学生须按要求进行补考课程确认,未确认者不允许参加补考。

第十九条 缓考

学生因公、因病、因同时修读的不同课程考核时间冲突或因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考核,经学生本人申请,学生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办理缓考。缓考与下学期开学初的补考同时进行,批准缓考的学生不再享有补考机会。

第二十条 旷考

学生无故不参加课程正常考核视为旷考,旷考学生不得参加相关课程的补考或缓考。

第二十一条 成绩记载

课程成绩由卷一成绩和卷二成绩两项成绩而成。

卷一成绩采用两级制(P和U),P表示成绩合格,U表示成绩不合格。由教务处统一从题库中抽题组卷考核,实行光电阅卷,成绩直接导入教务管理系统,确保考核的科学性和公平性。

卷二成绩原则上采用“十级制”评价,包含6个等级(A、B、C、D、E、F)和4个修正等级(A+、B+、C+、D+)。生产实习、企业实习、行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等专业集中实践课程采用“五级制”评价,毕业实习采用“两级制”评价。其中,卷二过程性考核成绩占卷二总评成绩的60%,卷二期末考核成绩占卷二总评成绩的40%。

第七章  微专业

第二十二条 为更好地适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需要,促进学科专业间知识的交叉融合,探索多种新专业建设途径,拓宽学生个性化、多样化发展途径,培养复合型人才,学校组织各二级学院进行微专业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有余力的学生可申请修读微专业,具体根据《青岛滨海学院微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青滨教字〔2023〕29号)执行。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四条 毕业

学生在弹性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成绩合格,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 结业

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一般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未达最长弹性修业年限的可以返校参加考核,达到毕业要求的,予以换发毕业证书。

在校修读时间已达最长弹性修业年限,仍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青岛滨海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修订)》(青滨教字〔2018〕20号)同时废止。



青岛滨海学院 

2023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