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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滨海学院学分制选课管理办法(修订)

时间:2020-03-06 浏览量: 作者:

选课制是学分制教学管理的核心,选课管理是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实施学分制收费的重要基础。为加强学分制选课管理,确保学生顺利选课,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任务,根据《青岛滨海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修订)》(青滨教字〔201820 号)和《青岛滨海学院学分制学费收费管理办法(修订)》(青滨201929 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程分类

学校所开设的课程按照修课要求分为两类:

1.必修课。必修课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学生必须学习和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是保证实现培养规格的课程。必修课的课程性质分为核心和必修。学生必须修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必修课,并取得相应学分。

2.选修课。选修课是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优化学生知识结构、增强专业适应能力而设置的供学生自主选择的课程。选修课的课程性质分为限选和任选。学生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和个人志趣,自主选择课程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分。

二、选课原则

1.参加选课的学生必须是当前学期已注册缴费的学生,未缴清学费、未注册的学生不得选课,未选课的学生不得参加考试。选课的学分学费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在教学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简介等,在专业负责人和学业导师的指导下自主选择修读课程、上课时间和任课教师。

3.学生应在当前学期预选下一学期的课程。选课应遵循先选必修课、后选选修课的原则。对于有先后修读顺序的课程,应先修读先修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

4.学生选课时应避免上课时间的冲突。学生应优先选择本年级本专业在下一学期建议修读课程,在此基础上考虑跨年级跨专业选修。

5.学生选课不应过多或过少。一般情况下,每学期选课在10门左右,选课总学分15学分至26学分之间(不含重修和辅修课程学分)。

三、选课管理

1.选课由教务处牵头,专业学院制定教学执行计划,课程开课部门负责组织课源,学生所在学院负责组织实施。教务处负责教务管理系统的维护与完善,管理全校的课程资源,统筹安排学生网上选课。课程开课部门负责按照教学执行计划开出数量足够、种类丰富的课程。学生所在学院和学业导师负责指导并按时组织学生选课。

2.新生入学第一学期的课程,由教务处组织二级学院统一排定课表;第二学期以后的课程,由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自主选择确定修读课程。

3.教学班由任课教师根据教学需要成立班级性质的组织负责课程学习的考勤和师生联系等工作。

4.选课确定后,学生应按个人课表上的时间、地点上课,擅自改变上课时间、地点的,不能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5.学生必须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由本人登录教务管理系统进行选课。学生不得使用他人账号和密码进入教务管理系统选课,不得代替他人选课。选课须在教务管理系统上完成,在任课教师处登记无效。

四、选课程序

1.选课前准备。学生在选课前,要认真学习学校关于学分制管理的各项规定,全面了解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检查自己的学习进度,特别是按照培养方案检查应修读但尚未修读的课程,或已经修读但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学生应主动取得导师对自己学业方面的指导和帮助,根据导师的意见与本人的实际情况,制定下一学期的课程修读计划。

2.正选。每学期第十周左右,学生通过教务管理系统“自主选课”功能进行下学期课程的选课。选课人数达到教学班容量上限,该门课程不再接收学生;若准备选择的课程容量已满,学生可选择其他教师或课程进行修读。正选结束后,选课人数不足30人的课程将不再开班,选择这部分课程的学生可在退补选阶段及时改选其他课程或班次。

3.退补选每学期第十四周左右,学生通过教务管理系统的“自主选课”功能进行下一学期课程的退补选。学生选课一经选中,不得随意改选。对于正选未选中、选中的课程开课冲突或者班次取消均可在本轮中进行退补选。退补选结束后,选课人数不足30人的课程将不再开班。

4.重修选课。每学期第十六周左右,学生通过教务管理系统的“重修报名”功能进行下一学期课程的重修选课。如欲重修的课程属于新生第1学期开设的课程,则在下一学期第四周新生排课结束后通过教务管理系统重修选课。如欲重修的课程已更换课程代码,则向所在学院提交重修选课申请。课程考核不合格或考核合格但对成绩不满意的,可重修。必修课不合格应重修,选修课不合格可重修或另选,多次重修的课程按照最好成绩记载。

5.课表确认。原则上,重修选课结束后,选课系统关闭,不再受理学生退补选申请。学生应在当前学期第十六周和下一学期第一周登录教务管理系统确认已选定课程及个人课表,按规定时间和地点上课。所选课程试听一次后不满意的,可在第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调整课表的申请。复学、转专业、留级者完成学籍移动相关手续按照新专业和新班级的开课情况,向所在学院提出调整课表的申请

五、本办法自2020年1月开始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