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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滨海学院学分制学费收费管理办法(修订)

时间:2019-10-30 浏览量: 作者: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化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学分制收费行为的紧急通知》《青岛滨海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学费,是由固定的按学年收费改为弹性学制的按学分收费。学分制收费实行“两部制”计费方式,学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专业注册学费按学生实际在校就读的学年计收,学分学费按修读课程的学分计收。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仅限于学费。住宿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等按学校收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的普通专科专业可在3~6年内完成学业;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的普通本科专业可在3~8年内完成学业;基本修业年限为五年的普通本科可在4~10年内完成学业。

第二章  学分制学费标准

第四条  学分学费按学分计收,学分收费标准不分专业,普通本专科每学分的学分学费为100元。超过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毕业总学分的每学分学费为50元。

第五条  专业注册学费由学校根据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制定,不同专业的专业注册学费有所不同。

第三章  学费管理

第六条  专业注册学费,按学年收取,于每学年初向学生收取,学生在交纳专业注册学费办理注册手续后,取得本学年选课资格。学分学费,按学期收取,根据学生所选学分情况,于每学期初向学生收取。新生入学时按专业折算年学费标准交纳年度学费,根据学生所选学分情况,于第二学期初对学生缴费情况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专业折算年学费=专业注册学费+(毕业要求总学分/基本修业年限)×每学分学费。

第七条  学生缴纳学费采取银行代扣形式,原则上不收现金。每学年秋季开学前10天,由银行根据应交费用(含专业注册学费、学分学费、住宿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等)统一代扣。

第八条  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不能按时交纳学费的学生,须按学校有关规定提交证明后,方可取得注册和选课资格。

第九条 学生毕业(结业、肄业)前,必须结清专业注册学费和所修课程学分学费方能取得毕业(结业、肄业)资格,正常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条  因出国、退学、转学等原因终止学习者,专业注册学费,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根据学生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学分学费按学生实际选修学分清算。

第四章    

第十一条  学生就读期间转专业,专业注册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从转入学期起,按照转入专业同级学生学费标准计收。已修课程学分学费不退,完成转入专业教学计划需补修的课程,按实际补修课程收取学分学费。

第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外需要加修、辅修课程的,按学分收取学分学费,在基本学制年度内免收专业注册学费。

第十三条  学生因故中断学业、保留学籍的,停学期间,不再缴纳学费。复学的,按照复学当年当级学生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