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立德树人是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教育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是学校永恒的主题。教育教学督导工作是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对于建设“自觉、自省、自律、自查、自纠”的质量文化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强化教育教学质量的管理与改进,更好地开展教育教学督导工作,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进行全面督查和指导,包括对学校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和全体师生的督导。督导工作围绕教育教学中心开展工作,在进行全面督导的基础上,强化对教学组织、管理、运行各个环节的质量管理和质量改进的监督、检查、评价和指导。
第三条 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由质量监控与评估办公室组织实施,质量监控与评估办公室设置专职督导员若干,由学校聘任。根据工作需要,质量监控与评估办公室可聘任兼职督导员。各学院成立由5-7人组成的教育教学工作督导组,督导组成员由政治素养高、思想品德好、教学经验丰富,处事公道正派的教师担任,在学院质量监控与评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教育教学督导的工作对象是本、专科教育,自考和成人教育,合作办学等教育教学工作。
第五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原则是:督导结合,以导为主;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既治标,更要治本。教育教学督导工作要强化检查、反馈、指导、改进的有机结合,形成“检查-评价-反馈-改进-再检查”的闭环运行机制。
第六条 学校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的主要职能是:
1.制订学校教育教学督导工作条例、管理制度,并负责贯彻落实。
2.制定学期教育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开展对职能部门为教育教学工作服务和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情况的督导工作。
4.开展课堂教学督导工作,有针对性地进行课堂听课,及时向任课教师反馈听课情况,指出优点、缺点,并提出改进建议。
5.开展对各教育教学各环节的检查、督导工作,特别是要重点做好对期末考试工作、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督导工作。
6.开展教学运行管理的督导检查工作,对教学计划的制定与执行、组织与实施、教学文档的规范与完备等进行检查。
7.开展对青年教师教学能力提高的督导工作,做好“以老带新、以老带青”活动的检查指导工作。
8.指导学院教育教学督导组开展工作,对学院教学质量保障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9.协助教务处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改项目的指导、检查工作;协助教务处开展各种校内、外评估工作和专业认证工作。
10.向校长和有关领导汇报教育教学督导工作中发现的先进经验和重要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向相关职能部门反馈相关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推广学院、教研室和一线教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先进典型经验。
第七条 组织教育教学督导人员学习上级有关精神和高等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理论,熟悉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借鉴兄弟院校的优秀做法,开展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研究,深化教育教学督导工作改革,提高督导人员和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根据学校需要及时调整教育教学督导工作队伍的人员构成。
第八条 实行学生信息员制度,及时了解学生对教育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学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和学院进行反馈。
第九条 充分发挥全体师生在教育教学督导工作中的作用,不断强化质量意识,加强质量文化建设。
第十条 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在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办公室。原青岛滨海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修订)(青滨政字〔2008〕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