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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滨海学院校政企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3-10-30 浏览量: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校政企合作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促进产教深度融合,加快推进高水平应用型本科高校建设,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校政企合作是指学校及其二级部门与政府及产业园区、行业及企事业单位、高校及科研院所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等校外单位之间,所进行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基地建设、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的合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地、校企、校校等学产研融合项目的建设与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学产研融合工作按照“学校统筹、学院为主、部门协作”的原则建立工作机制。

第五条 学校成立产教融合服务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其主要职责是:

1.建立、完善校政企合作的相关制度。

2.代表学校对学校层面的学产研全方位战略合作行使主体单位职能。

3.统筹协调校政企合作各项工作,按照职能范畴承担相关归口的保障服务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或部门是校政企合作的主体,具有充分的主动权力和主体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针对不同单位、不同学科、不同专业的性质特征和服务面向,以及合作平台、合作项目等不同的工作内容,采取分类有别的工作要求、工作标准、管理办法、工作流程。

2.对合作企业实行动态调整,增加优质合作企业,淘汰与学校发展不相适应的合作企业,确保每个专业拥有3-5家稳定的实习实训基地。

3.负责校政企合作的具体实施和平台(项目)管理工作。

4.加强学校与企业、社会的联系,拓宽和企业的合作渠道与途径,开展全方位、深层次、多形式的合作。

5.做好校企合作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三章 平台管理

第七条 政学产研融合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指学校及校内各二级学院或部门与校外单位合作建立的相关学产研融合机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

1.全方位或专项的战略合作,产业行业联盟等;

2.联合共建各类实验室、创新或教育实践(实习实训)基地、工作室、文化传承基地,以及创新(研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

第八条 平台的设立,须经过调研论证、审查审批、签订协议和认定备案等程序。须填报《青岛滨海学院学产研融合平台设立认定备案表,见附件1。

1.表格中的“主管单位”为设立提出和建设利用相关平台的主体单位或牵头单位。负责平台设立的调研论证、管理制度建设及协议的洽谈签订,承担履行协议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等主体责任。

2.专门用于教学、科研、就业、人才工作等的平台,分别由教务处、科研处、招生与就业办公室、人事处等归口部门进行设立审查。审查部门承担平台布局以及可行性必要性审查责任。

3.其他利用校内外资源的重大平台设立,须履行学校相关议事规程。

4.协议签订执行本办法“合同(协议)管理”规定,认定及备案由产教融合服务办公室负责。

第九条 平台的建设和使用管理,由主管单位负责,严格履行协议和相关管理制度,科学建设平台、有效利用平台。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政学产研融合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指校内单位与校外单位协作或受托进行的各种合作项目。其管理分为两类:

1.产教融合及其相关类。主要指实施人才培养及员工培训、学生实习实训及社会实践、职业能力培训及就业推介,以及社会服务、资源利用合作等项目。

2.科研创新及其相关类。主要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与成果转化、科技服务与科技咨询等。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主持项目并直接为项目负责,是履行本项目所有职责的责任人,负责项目的调研论证、合同(协议)洽谈签订、立项实施和结项等。

第十二条 项目实行二级学院(部门)主管负责和学校统筹两级管理制度。各二级学院或相关部门是项目的归口部门,负责可行性必要性组织论证及合同内容的审议审核把关、利用学校资源认可及必要条件的提供、实施过程的依托和具体监督等,承担项目依托和监管的主管责任。产教融合服务办公室代表学校负责整体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校内单位对外项目合作均应立项,履行调研论证、签订合同和认定备案等程序。须填报《青岛滨海学院政学产研融合项目认定备案表》,见附件2。符合以下条件的认定为学校政学产研融合项目,予以立项:

1.履行规定程序并签订合同。

2.项目经费按合同约定汇入学校指定账户,并制定合理合规的经费使用计划。

第十四条 依托归口部门具体监管,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开展项目工作。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资源保障条件等变更或其他期中事宜发生,经所属归口部门同意后在产教融合服务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合同约定合作项目需要办理结项手续的,项目负责人须按合同约定方式办理结项手续。项目结项一般应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递交结项(题)材料,并由项目委托方或合作方出具加盖公章的验收报告。

第十六条 归口部门要做好项目依托和过程监管工作,合理配置资源,为项目执行提供必要条件和服务,并随时开展监督和督查评价。应坚持年度效益评价和周期性评估工作制度。

每年12月初,各归口部门按照协议(合同)规定,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各项目进展、质量、资源利用、经费到账和督查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报产教融合服务办公室。

第十七条 凡政学产研融合项目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包括发表论文、专著),均应签署合作双方名称,系双方共同所有。

第十八条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以学校或学院、部门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否则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相关人员自行承担。

第五章 合同(协议)管理

第十九条 任何项目或平台合作,均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合同(协议)。凡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内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对外签订合同(协议),一般以学校名义签订;学校注册成立的科技公司等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可以以机构名义签订合同(协议),但仍须履行平台设立或项目立项手续。

第二十条 合作平台(项目)主管单位、归口部门及平台(项目)负责人承担对合作的内容、合作各方具备履行合同(协议)的条件和能力进行分析论证,以及对委托方或合作方的质信查验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合同(协议)应使用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格式。合同(协议)条款一般应包括:名称;平台的主要功能、相关责任、服务对象等,项目的内容、范围和要求等;履行合同(协议)的计划、进度、期限和方式;经费、报酬及其支付方式;责任义务、风险承担,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等;验收(或评价)标准和方法,成果的归属和收益分成;违约责任,违约金的计算和支付;解决争议及仲裁的办法等。

第二十二条 签订合同(协议)必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及行业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 合同(协议)原则上一式六份、合作双方各三份。主管单位(归口部门)及平台(项目)负责人各留存一份,履行备案手续时提交一份。

第二十四条 合同(协议)需要修改、补充或中止,由项目(平台)负责人与委托方或合作方洽谈协商,并履行与平台设立或项目立项相当的程序。如有争议协商不成、需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财务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平台或项目经费单独建账、实行项目核算,按参照学校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所有经费均需汇入学校规定的账号,由平台或项目负责人负责办理入账手续。平台或项目到账经费需提取管理费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平台设立或项目立项时,须制订经费预算或使用计划,经主管单位、归口部门、财务处审核审批后执行。经费的支出按学校相关规定及比例要求等,由平台(项目)负责人提出,经财务审核后报销。平台(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合同(协议)规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经费,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经费收支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相关审计部门的专项审计。

第七章 激励保障机制

第二十七条 鼓励教师申请平台或项目,平台获批或者立项后按照质量工程项目纳入学校管理。

第二十八条 鼓励校企合作开发课程、开放实验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入选学校高水平课程。校企合作编写教材(讲义)、教学案例库等,同等条件下优先入选学校高水平教材。

第二十九条 平台或项目有经费支持的,项目经费到账后给与教师8%的奖励费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