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测评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是对学生德智体美劳五个方面表现的综合测定和评价,坚持以德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五育并举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全方位、全过程、全要素评价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记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综合素质评价的科学性、专业性、客观性。综合素质测评的结果,是评定各类奖学金,评选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综合类先进个人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本、专科生。
第二章 综合测评体系
第四条 综合测评成绩每学期末评定一次,评定内容包括德育测评成绩、智育测评成绩、体育测评成绩、美育测评成绩、劳育测评成绩五方面,五项满分为100分。其中,德育测评成绩占30%,智育测评成绩占40%,体育测评成绩占10%,美育测评成绩占10%,劳育测评成绩占10%,学生干部奖惩分计入综合测评成绩。
第五条 德育测评主要评价学生的政治觉悟、思想水平、道德品质、法纪观念和社会责任等,引导学生养成良好思想道德、心理素质和行为习惯,坚定理想信念,传承红色基因,立志听党话、跟党走,立志扎根人民、奉献国家。德育测评成绩由德育理论成绩和德育行为表现成绩两部分组成。
(一)德育理论成绩
德育理论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中国近现代史纲要》《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概论》《思想道德与法治》《职业道德与就业指导》课程标准的评价方法执行。
(二)德育行为表现成绩
德育行为表现成绩主要针对学生日常行为表现给予加减分,由辅导员(班主任)、学院、校团委、学生处、教务处组织考核。
第六条 智育测评主要评价学生学习能力、创新精神、创新创业能力,引导学生学好专门知识,练就过硬本领。智育测评成绩由每门课程卷一和卷二成绩平均生成。
第七条 体育测评主要评价学生的健康意识、体质水平、体育技能等方面的综合表现,引导学生养成良好锻炼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锤炼坚强意志,培养合作精神。体育测评成绩由体育平时表现成绩和体能达标测试成绩两部分组成。
(一)体育平时表现成绩
体育平时表现成绩主要针对学生日常早操锻炼和各类体育活动表现给予加减分,由辅导员(班主任)、学院、校团委、学生处组织考核。
(二)体能达标测试成绩
体能达标测试成绩主要针对150米、800米(女)、1000米(男)项目,由体育教师组织考核。
第八条 美育测评主要评价学生的审美能力和人文素养,引导学生树立崇高审美追求,塑造高尚人格修养。美育测评成绩主要针对学生美育行为表现给予加减分,由辅导员(班主任)、学院、校团委、学生处组织考核。
第九条 劳育测评主要评价学生的劳动观念、劳动精神、劳动能力、劳动品质,引导学生崇尚劳动、尊重劳动、学会劳动、知行合一。劳育测评成绩由《劳动教育》理论成绩和实践考核成绩平均生成。
第十条 学生干部奖惩分:学生处、团委、公寓科、院部、班级对校院学生会委员、校院社团联合会委员、公寓管理委员会委员、各班团支部成员、班委会成员、社团负责人、宿舍长、推普理事及推普小组长的工作情况进行评定,评定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差四个等级:优秀加2分,良好加1分,中等不加分,差减0.5-1分;对校院学生会正、副主席,校院社团联合会正、副主席,公寓自律委员会正、副主任,各部正、副部长,各班班长、团支部书记的工作情况进行评定,评定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差四个等级,优秀加3分,良好加2分,中等加1分,差减1-2分。
第三章 组织实施及结果应用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学生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处和团委负责人组成,指导和协调学生综合测评工作。
第十二条 各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分管教学工作负责人、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等组成的综合测评工作小组,负责对本院学生综合测评进行审核和认定。
第十三条 各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应当依据本办法,广泛听取班级辅导员(班主任)、任课教师、学生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学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经学院研究,报学校学生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备案后,向学生公布实施。
第十四条 综合测评结果体现学生综合素质,纪实性计入本人档案,并作为下列各项工作的依据:
(一)评定各类奖学金的基本依据;
(二)评选各类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等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基本依据;
(三)毕业生就业推荐、公务员招考政审、事业单位招考政审等参考依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为了保证学生综合测评的客观性,学院要重视原始材料的搜集、整理、存档,建立健全学生平时表现的登记、管理制度,把综合测评工作作为加强学生工作的有力抓手。
第十六条 交流交换学习、专业实习等特殊学生参加综合测评,由学院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在学生综合测评中,出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依据学校的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学生综合测评出现争议时,由学校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认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学生处和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