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滨海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籍学历是学生的重要信息,我校高度重视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成立了由主管校领导为组长,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办公室负责人为副组长,各二级学院院长为成员的学籍学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二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规范学籍学历办理程序,依据《青岛滨海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条 学籍学历管理主要分为:新生入学管理、在校生学籍管理和学历管理。
新生入学管理主要包括:请假延迟办理报到入学、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恢复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资格初查和复查等。
在校生学籍管理主要包括:转专业、转学、休学、保留学籍、复学、退学、取消学籍、学籍信息变更等。
学历管理主要包括:毕业、结业、肄业、补办毕业证明书、补办学位证明书、学历勘误等。
第二章 新生入学办理细则
第四条 请假,延迟办理报到入学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青岛滨海学院新生入学指南中的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新生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所属学院和招生办公室请假,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报到。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假期期满,应到校报到,招生办公室和二级学院等相关部门进行入学资格初审,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放弃入学资格
按青岛滨海学院新生入学指南中的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未按期报到者,且未向招生办公室和二级学院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经由招生办公室和二级学院核实后,学校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本人自愿申请放弃入学资格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新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青岛滨海学院新生放弃入学资格申请表》(附件1)一式两份、学生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正反面)、家长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和意见书等相关材料,报招生办公室审核。
二、经招生办公室审查材料合格的,由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加盖本部门公章后生效。
三、《青岛滨海学院新生放弃入学资格申请表》,一份交教务处,为其做放弃入学资格处理;一份交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保留入学资格
录取新生因疾病、应征入伍等原因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因疾病原因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新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青岛滨海学院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附件2)一式两份、学生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正反面)、录取通知书原件、家长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和意见书、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原件等材料,交招生办公室审核。
(二)经招生办公室审查,符合保留入学资格条件的,由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加盖本部门公章后生效。
(三)《青岛滨海学院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份交教务处,为其做保留入学资格处理,保留入学资格最长为一年;一份交招生办公室备案。
二、因应征入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学〔2013〕8 号)要求,办理入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相关手续。
(一)新生携带县级征兵办审核、签批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入伍通知书、学生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正反面)、录取通知书原件等材料,到招生办公室填写《青岛滨海学院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经招生办公室审查,符合保留入学资格条件的,在《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上填写完整相关内容,并加盖招生办公室公章,一份交招生办公室备案,一份交县级征兵办留存。
(三)《青岛滨海学院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由招生办公室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加盖本部门公章后生效。
(四)《青岛滨海学院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份交教务处,为其做保留入学资格处理,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一份交招生办公室备案。
入伍新生不能到校办理相关手续者,可委托其他人到校办理(非直系亲属需委托手续),或由县级征兵办寄送相关材料至招生办公室。学校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将《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寄送至县级征兵办,由县级征兵办将《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送交入伍新生。
三、因其他原因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新生因其他特殊原因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青岛滨海学院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附件1)一式两份、学生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正反面)、家长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和意见书及其他相关材料交招生办公室审核。
(二)经招生办公室审查,并上报学校主管领导,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研究决定。符合保留入学资格条件的,由招生办公室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加盖本部门公章后生效。
(三)《青岛滨海学院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份交教务处,为其做保留入学资格处理,保留入学资格最长为一年;一份交招生办公室备案。
四、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注意事项
(一)经招生办公室审查,符合保留入学资格条件的新生信息和相关材料及时交教务处,教务处根据新生学籍注册时间(专升本和本科9月底,专科10月底)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为新生做保留入学资格处理。
(二)招生办公室对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发放《青岛滨海学院学生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附件3),通知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到期前一个月内到学校招生办公室办理入学申请。入伍学生如需延期服役,需提前联系学校招生办公室进行登记延期。
(三)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到期后2周内未办理入学申请者,学校将根据《青岛滨海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做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四)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恢复入学资格
新生因疾病、应征入伍等原因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办理恢复入学资格手续。
恢复入学资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因疾病、应征入伍等原因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新生,期满前一个月内,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青岛滨海学院恢复入学资格申请表》(附件4),一式三份。
二、因疾病保留入学资格,病愈后办理恢复入学资格手续时须提交学校指定医院的康复证明、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正反面)、《青岛滨海学院学生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至招生办公室;因参军入伍保留入学资格,退役后办理恢复入学资格手续时须提交退伍证原件和复印件、《青岛滨海学院学生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至招生办公室。
三、招生办公室审核,符合恢复入学资格条件的,由招生办公室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加盖本部门公章后生效。
四、《青岛滨海学院恢复入学资格申请表》,一份交相关二级学院,一份交教务处,一份交招生办公室备案。
五、恢复入学资格学生按照学校当年新生入学程序办理报到入学。
第八条 取消入学资格
录取新生在入学资格初审过程中,如存在以下情况,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一、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个月内,本人提出申请,随相应年级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二、新生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三、初审入学资格,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四、专升本学生前置学历取得时间晚于招生政策规定应取得前置学历时间,确认前置学历毕业时间无误的,告知学生有关政策,取消其入学资格。
取消入学资格,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招生办公室和二级学院在新生入学资格审查环节发现有上述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二级学院或招生办公室对学生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高考加分资格证明、上一学段毕业证书等材料与考生纸质档案、录取考生名册、高考电子档案逐一比对核查。核查不合格的学生由招生办公室或二级学院填写《青岛滨海学院学生资格审查报告单》(附件5),核查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提交《关于***同学身份核查的报告》和相关证据材料,所有证据材料均须由学生本人签字认可。
(二)二级学院、招生办公室、教务处审核,负责人签批意见并加盖本部门公章。
(三)学校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后签批意见。
(四)学校审核领导小组审批并签批意见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
(五)学校出具《关于取消***同学入学资格决议书》(一式六份),学生本人、二级学院、招生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学校各留存一份。
(六)学校按照办理流程和文件要求,上报省教育厅进行审核并备案。
第九条 新生入学资格初查和复查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组织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由学校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各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开展新生复查工作。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青岛滨海学院关于招生录取、入学资格审查、学籍学历管理等相关工作的实施细则》(青滨发(2021)30号)做好新生入学资格初查和复查工作,二级学院要建立一人复查、另一人审核,复查、审核人均签字确认的工作机制,确保复查工作责任到人,落实到位。二级学院对专升本新生要做好前置学历资格复查工作,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复查结束后须于当年10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将复查报告交教务处,教务处统一汇总后报学校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条 新生报到入学并注册学籍后,学籍异动手续按在校生办理。
第三章 在校生学籍异动
第一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
一、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依据《青岛滨海学院学生专业调整办法》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转一次专业。
二、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三、各专业根据教学资源实际,分别在每年的6月上旬和12月上旬确定允许转入和允许转出的名额并上报教务处,教务处统筹汇总并报学校专业调整委员会同意后向学生公布。6月中旬和12月中旬教务处接受学生调整专业申请,经学校专业调整委员会批准后,于6月下旬和12月下旬公布调整结果。
四、申请转入/出学生数量超出专业允许转入/出名额的,按学生上学年专业综合成绩排名择优调整。
五、学生调整专业前所修学分认定办法:所修公共课学分可直接认定;相同课程学分可直接认定。
六、调整专业的学生按所调入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学生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青岛滨海学院学生调整主修专业申请表》(一式两份)附件6,写明调整专业的原因,出示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班主任全面了解情况后(包括学生家长的意见),在学生申请书上签署意见,报二级学院负责人,二级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审核汇总后通过网络途径公示五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专业调整委员会,经学校专业调整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四)审核批准的转专业学生一般在开学第一周内办理完《青岛滨海学院学籍异动通知单》,根据通知单由转入学院和转出学院做好学生交接工作。
(五)《青岛滨海学院学生调整主修专业申请表》,一份教务处留存,一份二级学院留存。
第十二条 学生转学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予以出具证明,并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学生转学,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省内转学(转出)程序
1.学生转学应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填写《青岛滨海学院转学申请表》(附件7)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生所在学院需审核学生转学理由是否正当、证据是否充分,二级学院负责人签批后报学校教务处。学生转学需提供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学校指定医院的检查证明(患病)或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家长同意书和身份证复印件;拟转入高校同意转入的商请转学函等。
2.教务处审批后,报分管副校长审批,后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并公示。
3.公示通过学校教务处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4.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学校下发《青岛滨海学院关于同意***学生转学的决定》,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通知学生办理学籍异动通知单,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学校向拟转入学校出具商请转学函及相关证明材料,并配合拟转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完成学籍异动。
(二)省内转学(转入)程序
1.学生转学应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教务处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附件8)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教务处需审核学生转学理由是否正当、证据是否充分。学生转学需提供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学校指定医院的检查证明(患病)或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原学校学习或者不适应原学校学习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家长同意书和身份证复印件;拟转出高校同意转出的商请转学函等。
2.教务处审批后,报分管副校长审批,后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并公示。
3.公示通过学校教务处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4.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学校下发《青岛滨海学院关于同意***学生转学的决定》,学生到财务室按照转入年级和专业交费后,到相关二级学院报到注册。
5.由学校教务处在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上提交同意转入申请,商请转出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完成学籍变动。
6.在学生转入手续完成3个月内,由教务处将学生转学相关材料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三)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申请跨省转入学生填写《山东省高等学校学生跨省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附件9,同时按照省内转学(转入)办理程序提交材料,学校审核通过后报送至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审查。申请跨省转出学生须依据转入省有关流程办理。
第二节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具体按《青岛滨海学院学生休学和复学的管理规定》执行。
学生休学,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因疾病或其他个人原因提出休学申请的学生,填写《青岛滨海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附件10),同时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家长身份证复印件及家长意见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班主任全面了解情况后(包括学生家长的意见),提交班主任意见,报二级学院学生干事审核,审核后二级学院出具休学处理意见,二级学院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审核,学生处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签字后交教务处。
四、教务处审核,教务处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学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教务处出具《关于同意***学生休学的决定》一式四份,分别转学生处、公寓科、财务处和二级学院留存。
五、二级学院通知休学学生办理《青岛滨海学院学籍异动通知单》,相关部门签字完成后,将通知单交回相关部门留存。
六、需要继续休学的学生,按照休学程序重新提交材料办理手续。学生休学时间一般为半年或一年,最长不能超过两年,休学创业学生的修业年限可延长至基本修业年限的2倍。
第十四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为其保留学籍。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学生保留学籍,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需保留学籍的学生,填写《青岛滨海学院学生保留学籍申请表》(附件11),同时提供入伍通知书、家长身份证复印件及家长意见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班主任全面了解情况后(包括学生家长的意见),提交班主任意见,报二级学院学生干事审核,审核后二级学院出具保留学籍处理意见,二级学院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审核,学生处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签字后交教务处。
四、教务处审核,教务处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学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教务处出具《关于同意***学生保留学籍的决定》一式四份,分别转学生处、公寓科、财务处和二级学院留存。
五、二级学院通知保留学籍学生办理《青岛滨海学院学籍异动通知单》,相关部门签字完成后,将通知单交回相关部门留存。
六、应征入伍学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退役后2年内可办理复学手续,过期将视为自动放弃入学机会,学籍将不再保留。入伍学生因个人原因提出不再保留学籍的,按照退学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应当提交复学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学生复学,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复学的学生,填写《青岛滨海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附件12),因入伍保留学籍退役复学的需提供退役证,因病休学的需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另外需提供家长身份证复印件及家长意见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班主任全面了解情况后(包括学生家长的意见),提交班主任意见,报二级学院学生干事审核,审核后二级学院出具复学处理意见,二级学院负责人签字后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审核,学生处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签字后交教务处。
四、教务处审核,教务处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教务处出具《关于同意***学生复学的决定》一式四份,分别转学生处、公寓科、财务处和二级学院留存。
五、二级学院通知复学学生办理《青岛滨海学院学籍异动通知单》,相关部门签字完成后,将通知单交回相关部门留存。
六、休学期满后2周内未提交复学申请办理复学手续者,按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休学办理时间一般每学期三次:学期初、学期中和学期末;复学办理时间一般为开学第一个周内,除特殊原因外学期中间一般不允许复学。
学生休学半年,复学后一般可以跟随原年级原专业学习,二级学院也可根据学生学业情况,允许学生申请跟随下一年级原专业学习;学生休学一年,复学后一般跟随下一年级原专业学习。如复学后原专业不再招生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专业,按照学校转专业程序办理。
学生休学或参军入伍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按照学校退学程序办理。
第三节 退学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后2周内未提交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具体按《青岛滨海学院学生学业预警管理办法》执行。
七、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一)学生个人申请退学,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退学的学生填写《青岛滨海学院学生退学申请表》(附件13),同时提供家长身份证复印件及家长意见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班主任全面了解情况后(包括学生家长的意见),提交班主任意见,报二级学院学生干事审核,审核后二级学院出具退学处理意见,二级学院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学生处。
3.学生处审核,学生处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签字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后学生处出具《关于同意***学生退学的决定》一式四份,分别转教务处、公寓科、财务处和二级学院留存。
4.二级学院通知退学学生办理《青岛滨海学院学籍异动通知单》,相关部门签字完成后,将通知单交回相关部门留存。
(二)学生未提交个人申请退学的(未按时报到或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班主任全面了解情况后(包括学生及家长的意见),提交班主任意见,同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报二级学院学生干事审核,审核后二级学院出具退学处理意见,二级学院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学生处。
2.学生处出具《关于拟给予xxx同学退学处理告知书》,告知学生本人或家长拟给予退学的处理意见。
3.学生及家长对拟退学处理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由学生处审核,学生处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签字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后学生处出具《关于同意***学生退学的决定》一式四份,分别转教务处、公寓科、财务处和二级学院留存。
4.学生处出具《关于给予xx同学退学处理决定的告知书》交给学生本人。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山东省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节 取消学籍
第十七条 学生在高考报名、志愿填报、健康状况、考试过程、录取等环节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复查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取消学籍学生,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二级学院对学生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高考加分资格证明、上一学段毕业证书等材料与考生纸质档案、录取考生名册、高考电子档案逐一比对核查。核查不合格的学生由二级学院填写《青岛滨海学院学生资格审查报告单》(附件5),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提交二级学院《关于***同学身份核查的报告》和相关证据材料,所有证据材料均须由学生本人签字认可。
二、教务处审查所有材料后负责人签批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学校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后签批意见。
四、学校审核领导小组审批并签批意见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
五、学校印发取消学生学籍决议书,转交学生本人、各二级学院、教务处、学生处等相关部门留存。
六、学校按照办理流程和文件要求,上报省教育厅进行审核并备案。
第五节 学籍信息变更
第十八条 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等学籍信息是学生身份的重要标识,新生入校报到学籍注册后,学生学籍身份证号码原则上不能再予以变更。确因有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的,可以提交学籍信息变更申请。
学籍信息变更,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个人提出申请,手写学籍信息变更申请,填写《青岛滨海学院学生学籍信息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附件14,撰写本人身份的真实性声明(附件15)。同时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户籍卡、地方公安户籍部门出具的证明和学籍信息变更核查函(附件16)、学籍卡、高考准考证、高考电子档案、上一学段个人档案和毕业证书等相关材料原件、复印件和扫描件(JPG格式,每张以材料名命名后的压缩包)。
二、班主任全面了解情况后(包括学生家长的意见),提交班主任意见,二级学院教学干事、院长审核学生身份无问题后出具学生身份核查报告,二级学院领导签字后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相关人员和负责人及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
四、学校出具正式红头文件核查报告及初步调查结论和相关证明材料,按照文件要求和办理流程,上报省教育厅进行审核并备案。
五、涉及跨省双户口注销申请变更学籍信息的学生,需提供由招录省(市、区)招生部门出具的不存在违规招生考试情形的证明,发现有违规招生考试行为的,取消学籍。
第四章 学历、学位管理
第一节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十九条 毕业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专科6年,本科8年或10年),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学生在弹性学制内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学校一般在5月中旬-6月初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要求进行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核。
第二十条 结业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在双倍学制内通过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达到毕业条件的,由学校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结业证书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学生本人申请,填写《青岛滨海学院结业证换发毕业证申请表》(附件17),同时将结业证书原件和报到证正副本原件交回原学院。
二、班主任、二级学院教学干事、学生干事、二级学院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交教务处。
三、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复审签字,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学校领导审批通过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四、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学生每年一般可审批2次:6月份和12月份。
第二十一条 肄业
按国家规定招收入学取得正式学籍的本专科学生,学满一学年(含一年)以上申请退学的学生,颁发肄业证书。
肄业证书,学生个人申请,填写《青岛滨海学院肄业证书申请表》(附件19),办理流程参考结业证书申请换发毕业证书办理流程。
第二节 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 根据《青岛滨海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凡在毕业离校时未获学士学位者,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本科8年或10年)达到学校授予学士学位要求者,经学生本人申请,可以补授学士学位。
补授学位证书,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学生本人申请,填写《青岛滨海学院学士学位证书申请表(补授)》(附件18)。
二、班主任、教学干事、学生干事和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一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学位授予资格审查,提出拟补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二级学院分委会提出的拟补授学士学位名单及材料进行逐一复核后,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复核结果进行审议和表决。表决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且应超过全体成员的半数)通过,决议方为有效。
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批的补授学士学位名单,发放学士学位证书,并将补授学士学位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节 学历、学位证书管理
第二十三条 证书颁发和管理
一、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的颁发应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进行资格初审,教务处、学生处和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复审后报学校领导审批;学士学位证书的颁发应按照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学历证书、学位证书首先由教务处负责制定和管理,按照学校规定统一发放至各二级学院。
三、各二级学院指定专人负责各类证书发放和管理工作,发放时应做好登记和备案。
四、班主任要及时将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发放给学生本人,如有特殊原因未能发放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各班主任清理后,按照二级学院规定时间,将未发放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统一交回各二级学院,由各二级学院负责统一保管并做好后期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发放工作。
五、如有老师因岗位调整等特殊情况,各二级学院负责人及时做好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的交接工作。
六、教务处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证书的撤销
一、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学生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二、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一经查实,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三、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节 补办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
第二十五条 按国家规定招收入学取得正式学籍的本专科毕业生如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不能补办原件,学校可以出具毕业证明书和学位证明书。
一、补办毕业证明书,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学生个人申请书(手写),注明个人基本信息,填写《青岛滨海学院补办毕业证明书申请表》(附件20)。
(二)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开具证明(加盖公章)。
(三)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生成的学历电子注册备案表纸质版。
(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正反面在一张A4纸上)。
(五)本人近期免冠正规2寸蓝底纸质照片2张(后面注明姓名)和同版电子照片(JPG格式,像素480*640,大小10K-40K内),电子照片发到邮箱jwc@qdbhu.edu.cn。
(六)以上材料交学校教务处进行审核,经初审、查档、核实,在学生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学校审核通过后,给予补办毕业证明书。
(七)办理时限一般为10个工作日内,毕业证明书只能补办一次,若再次遗失则不再补办。
二、补办学位证明书,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学生个人申请书(手写,注明个人基本信息),填写《青岛滨海学院补办学位证明书申请表》(附件21)。
(二)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开具证明(加盖公章)。
(三)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学位证书查询截图纸质版。
(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正反面在一张A4纸上)。
(五)本人近期免冠正规蓝底2寸纸质照片2张(后面注明姓名)和同版电子照片(JPG格式),电子照片发到邮箱jwc@qdbhu.edu.cn。
(六)以上材料交学校教务处,经初审、查档、核实,在学生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学校审核通过后,给予补办学位证明书。
(七)办理时限一般为10个工作日内,学位证明书只能补办一次,若再次遗失则不再补办。
学生办理毕业证明书或学位证明书,一般要求学生本人办理,如因特殊原因本人无法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交本人手写委托书(注明双方基本信息)、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第五节 学历勘误
第二十六条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第十九条:“学历注册并提供网上查询后,学校不得变更证书内容及注册信息,不再受理学生信息变更事宜。”学生学历注册后发生的变更,学校则一律不予受理。对于在校期间学生变更个人信息的可进行学历勘误。
学历勘误,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个人提出申请,手写学历勘误申请(注明个人详细信息),填写《青岛滨海学院学生学历勘误申请表》(一式两份)附件22,撰写本人身份的真实性声明(附件15)。同时提供以下材料:学历证书、身份证、户籍卡、地方公安户籍部门出具的在校期间个人信息修改证明、高考准考证、高考电子档案、学籍卡、高校毕业生登记表、上一学段个人档案和毕业证书等相关材料原件、复印件和扫描件(JPG格式,每张以材料名命名后的压缩包)。
二、班主任、二级学院教学干事及相关老师全面核查学生材料,审核后二级学院出具学生身份核查报告,二级学院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相关人员和负责人及主管领导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
四、学校出具正式红头文件核查报告及初步调查结论和相关证明材料,按照办理流程和文件要求,上报省教育厅进行审核并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在按本细则办理完成学籍学历相关手续后,学校教务处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学籍学历管理平台进行新生学籍注册、在校生学籍管理、学历注册等各项信息维护。
第二十九条 因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办公室和二级学院等部门不按规定程序办理造成事故的,按教学事故追究相关二级学院和部门的责任;因学生不按规定程序办理造成事故的,学生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青岛滨海学院教务处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