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进一步推动我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是我校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凡就读于我校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在校期间须完成2个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超出部分可申请充抵教学计划中选修课程的学分,但充抵选修课程学分不得超过8个学分。
第三条 同一学生、同一项目累次获奖,只以最高奖项计算一次,不累计得分。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取最高值计算分值,不重复计算。
第四条 由多人共同完成的项目,第一位应获学分以同类应获最高学分计算,其余成员按同类应获学分1/2计算。不区分位次的集体项目,所有成员应获学分均按同类应获学分1/2计算。
第二章 认定范围及学分标准
第五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在校期间参加各类创新活动、创业训练和实践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和其他优秀成果,经各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后认定的学分。
第六条 认定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成果范围包括: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训练项目、“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等教育部本科教育教学评估学科竞赛项目(详见附件1)、“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全国普通高校学科竞赛排行榜内竞赛项目(详见附件2)及其他类学科竞赛、发明创造、科研成果等。
第七条 学生参加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训练项目,符合《青岛滨海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办法(修订)》(青滨办发〔2017〕34号)结题验收要求的项目认定标准如下:
认定依据 |
级别 |
优秀 |
良好 |
合格 |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 |
国家级 |
6 |
5.5 |
5 |
省级 |
5 |
4.5 |
4 |
第八条 学生参加《青岛滨海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修订)》(青滨教字〔2023〕26号)规定的教育部本科教育教学评估学科竞赛项目和全国普通高校学科竞赛排行榜内竞赛项目等A+类和A类项目,参加省教育厅或者政府部门组织未列入A类的B类学科竞赛项目,参加行业协会及其他专业部门组织的C类学科竞赛项目,获奖项目认定标准如下:
认定依据 |
级别 |
金奖 |
银奖 |
铜奖 |
A+类大学生学科竞赛获奖 |
国家级 |
10 |
8 |
7 |
省级 |
6 |
5 |
4 |
校级 |
3 |
2 |
1 |
认定依据 |
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入围奖 |
A类大学生学科竞赛获奖 |
国家级 |
6 |
5.5 |
5 |
4.5 |
省级 |
5 |
4.5 |
4 |
3.5 |
B类大学生学科竞赛获奖 |
国家级 |
5 |
4.5 |
4 |
3.5 |
省级 |
4 |
3.5 |
3 |
2.5 |
市级 |
3.5 |
3 |
2.5 |
2 |
C类大学生学科竞赛获奖 |
国家级 |
4 |
3.5 |
3 |
2.5 |
省级 |
3.5 |
3 |
2.5 |
2 |
市级 |
2 |
1.8 |
1.6 |
1.5 |
校级 |
1.5 |
1 |
0.5 |
0.25 |
第九条 发明创造:发明专利认定4学分;实用新型专利认定3学分;外观设计专利认定2学分;软件著作权认定2学分。
第十条 科研成果:学生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被省级以上学术会议收录的论文认定2学分;在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认定1学分;获得科技主管部门鉴定的科技成果奖认定2学分;参与教师的教科研项目按期结题认定1学分。
第三章 认定程序及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总体方案制定及学分认定终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创新创业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处、团委和创新创业学院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学院分管创新创业工作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十二条 各学院应制定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实施细则并成立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资料汇总等工作,每学期向学生公示认定结果,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申请时间一般为每年4月份和11月份。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青岛滨海学院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申请表》(详见附件3),并提交获奖证书、结题证书、论文等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后可获得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每学期学分认定结束后,学生取得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将录入教务管理系统,计入学生成绩单档案。
第十四条 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学院的认定结果等资料等同于学生考试试卷,并按照试卷的相关管理规定由学院留存归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申请和认定出现争议时,由各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小组负责解决,必要时教务处组织专家认定,此认定为最终认定。
第十六条 学生在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申请认定过程中违反学术规范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申请资格,并依据学校的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