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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滨海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修订)

时间:2022-04-01 浏览量: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创建“平安校园”,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令第28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32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实习、实训场所。

第二章 责任体系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校、院、实验/实践教学中心、实验室四级联动管理体系和责任体系,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校长对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负重要领导责任,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职责。教务处对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实验中心主任对本中心实验室有督察、管理、指导责任。各实验室负责人对本实验室安全管理负有直接责任。

第四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教务处、学生处、科研处、后勤服务管理处、基建处、信息管理中心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各院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行政负责人。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审定和评价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教务处作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指导、监督及检查各学院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并负责组织开展学校实验室安全设施设备建设,以及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危险性实验项目场所的安全风险条件论证。

第六条 学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组织做好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各学院应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由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党政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应包括各实验/实践教学中心主任和实验室负责人。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及检查各实验室的安全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执行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完成学校和学院布置的各项相关工作。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责任人,负责制定实验室的安全工作计划、各项安全操作规程、注意事项、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第八条 各学院及实验/实践教学中心,应对实验室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实验室相关安全知识和应急能力培训;实验室对新进入实验室学习与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和学生,应进行系统全面的教育与培训,新进入人员经培训并获得实验室负责人的认可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与工作。

第九条 新建实验室,应把安全风险评估与审核作为建设立项的必要条件。改建、扩建实验室时须充分考虑实验室安全,明确和落实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等环节的安全责任,项目建设验收时,要同步进行安全验收。

第十条 各学院及实验/实践教学中心,要建立实验室安全定期评估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切实消除隐患。要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依法依规建立实验室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登记、报告、整改等制度,实行“闭环管理”,确保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第三章 技术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主要包括管制类化学品安全管理、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气瓶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用水用电安全管理、安全警示标识管理、实验室环境管理等内容。

第十二条 管制类化学品安全管理。二级单位负责管制类化学品的购置、储存、领用、废弃等全生命周期管理,须使用学校化学品安全管理平台加强管理,并做好分类存放等工作。需报公安机关备案的,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备案。

第十三条 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二级单位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申请购置剧毒化学品,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保卫处联合审批后,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领到《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方可购置。在使用剧毒化学品时,必须妥善使用和保管,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和详细记录,并接受学校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辐射安全管理。辐射安全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实验室购买放射源或射线装置(含固化在设备中的放射源)等必须严格遵守申报制度。放射源储存库应设“双人双锁”,并有安全报警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凡使用放射性物品和射线装置的实验室,入口处必须张贴放射性标志和安装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一)特种设备是指符合国家《特种设备目录》中定义的设备,实验室特种设备主要包括压力容器、起重类设备等。

(二)购置特种设备时,必须选择由国家认定的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不得自行设计、制造和使用自制的特种设备,也不得对原有的特种设备擅自进行改造或维修。

(三)特种设备购置安装后,必须经国家特种设备检验部门检验,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和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方可正式使用。在使用特种设备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检验。

(四)特种设备使用人员,必须通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培训、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十六条 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管理。

(一)生物类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的相关规定,规范实验动物/病原微生物/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购置、保存、实验使用、销毁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二)生物类实验室废弃物(包括动物残体等)应用专用容器收集,进行高温高压灭菌后再行处理。生物废弃物与其他类别废物分开,且做好防护和消杀,由学校统一定期处置,严禁丢弃在生活垃圾箱内

第十七条 机械加工安全管理。

(一)配备机械加工设备的实验室要重视冷加工机械(如车削、铣削、磨削、拉削、钻削等)和热加工机械(如锻造、锻压、焊接、热处理等)的操作安全,防止被局部卷入、夹伤、割伤、绞伤、烫伤、砸伤和摔伤等事故发生。

(二)相关实验室应制订相应的机械加工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杜绝违规操作。

第十八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

(一)实验室必须严格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置实验室危险废弃物,避免污染环境和发生安全事故。

(二)产生有害废气的实验室必须按规定安装通风、排风设施,必要时须安装废气处理装置,防止环境污染。

(三)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实行“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转移处置”原则,实验室废液应做好防泄防漏,分类用专用容器收集存放,由学校统一定期处置。严禁直接排放或擅自处理。

第十九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安全管理。

(一)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专人负责安装调试、管理和使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人员必须经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证后方能上岗,学生上机实验必须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二)使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填写《青岛滨海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册》,出现故障或仪器异常时应记录情况,以便检查和维修。

(三)相关实验室应注意仪器设备的接地、电磁辐射、网络等安全事项,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第二十条 用水用电安全管理。实验室用水用电应严格按照规范执行,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气设施,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实验室应定期检查电路,发现老化等隐患要及时报修更换,实验室电路改造和新增用电容量应经相关部门审批并通过验收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 实验人员劳动保护管理。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振动、噪声、焊接、辐射、病菌、毒性、激光、粉尘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落实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配备必需的劳动保护、防护用品,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信息安全管理。

(一)信息安全是指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抗否认性和可控性的保持和维护。各学院、实验室应增强信息安全意识,注意保护教学、科研活动中的实验技术参数、观测数据、实验分析结果及新的科学发现等资料。

(二)各学院应加强实验室计算机的安全管理,建立病毒防护系统并不断加以更新,重要的数据资料应定期进行备份。

(三)有关涉密文件、资料的制作、保管、使用、传输等须按照学校保密工作规定执行,不得在与互联网连接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计算机上制作、传输和存储秘密信息。

(四)各单位应经常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对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杜绝泄密事故。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环境管理。

(一)各实验室均须落实安全工作责任人,并将实验室名称、责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牌置于实验室入口处明显位置。

(二)实验室内应保持清洁,禁止堆砌杂物,仪器设备及物品应摆放整齐,消防设施应配备完全,并有简易明确的使用说明。

(三)实验室钥匙管理由实验/实践教学中心主任或实验室负责人负责,其他人员不得私自配置或给他人使用,对于钥匙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

(四)严禁在实验室内吸烟、饮食,禁止陌生人及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进行与实验无关的活动。

(五)实验室应加强防盗,最后离开实验室的人员,应锁好门窗,严防危险物品被盗。

第四章 检查与

第二十四条 教务处、学院、实验/实践教学中心要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建立相应层面的检查制度并认真落实。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实验室布置、卫生维持、水电安全、危险品使用与保管、化学与生物废弃物(气、液、固态物)的处置管理、特种设备安全、放射性安全等。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将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表现突出的实验/实践中心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未按规定履行安全职责、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青滨教字[2017]25号文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