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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滨海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7-06-28 浏览量: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创建“平安校园”,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令第28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32)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实习、实训场所。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校、院/部、实验/实践教学中心、实验室四级管理体制,每一级均有明确的任务和责任,各级之间层层签订《青岛滨海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书》。

第四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教务处、学生处、科研处、后勤服务管理处、基建处、信息管理中心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各院(部)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行政负责人。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研究实验室安全方面的重要工作,协调处理相关重要事项

第五条 教务处作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指导、监督及检查各院(部)的实验室安全工作。

第六条 院(部)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组织做好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各院(部)应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由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党政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应包括各实验/实践教学中心主任和实验室负责人。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及检查各实验室的安全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执行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完成学校和学院布置的各项相关工作。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责任人,负责制定实验室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注意事项、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对实验室安全工作执行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第八条 各院(部)及实验/实践教学中心,应对实验室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实验室相关安全知识和应急能力培训;实验室对新进入实验室学习与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和学生,应进行系统全面的教育与培训,新进入人员经培训并获得实验室负责人的认可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与工作。

第九条 新建实验室,应把安全风险评估与审核作为建设立项的必要条件。改建、扩建实验室时须充分考虑实验室安全,明确和落实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等环节的安全责任,项目建设验收时,要同步进行安全验收。

第十条各院(部)及实验/实践教学中心,要建立实验室安全定期评估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切实消除隐患。要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依法依规建立实验室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登记、报告、整改等制度,实行 “闭环管理”,确保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 环境卫生及内务管理

(一)各实验室均须落实安全工作责任人,并将实验室名称、责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牌置于实验室入口处明显位置。

(二)实验室内应保持清洁,禁止堆砌杂物,仪器设备及物品应摆放整齐,消防设施应配备完全,并有简易明确的使用说明。

(三)实验室钥匙管理由实验/实践教学中心主任或实验室负责人负责,其他人员不得私自配置或给他人使用,对于钥匙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

(四)严禁在实验室内吸烟、饮食,禁止陌生人及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进行与实验无关的活动。

(五)实验室应加强防盗,最后离开实验室的人员,应锁好门窗,严防危险物品被盗。

第十二条 用电安全管理

(一) 实验室内应配备空气开关及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须接地线。

(二) 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气设施,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实验室内不得有裸露的电线头

(三)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空调、电热器、计算机、饮水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化学类实验室内不得使用明火电炉。下班离开实验室之前,应先切断或关闭电源。

第十三条 危险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

(一)使用危险物品的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建立采购、运输、存储、使用、处置等全流程安全监控制度。

(二)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它危险化学品,建立严格的危险物品登记、交接、检查、出入库、领取清退等制度,建立危险物品帐目,帐目要日清月结,做到帐物相符;应指定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负责管理。对剧毒、放射性物品应严格落实“五双”制度,即以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

(三)实验人员必须配备防护装备方可参与有关危险物品的实验活动。学生使用危险物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监督,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四)危险物品存放地点,要设防盗报警设施。对存放中的危险物品要经常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爆炸事故的发生。严防危险物品丢失、被盗和发生其它事故。

(五) 凡使用放射性物品和射线装置的实验室,入口处必须张贴放射性标志和安装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第十四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

(一)实验室必须严格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置实验室危险废弃物,避免污染环境和发生安全事故。

(二)产生有害废气的实验室必须按规定安装通风、排风设施,必要时须安装废气处理装置,防止环境污染。

(三)建立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备案制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必须严格分类收集存放,并及时转运到学校实验室固体废弃物暂存库,由后勤服务管理处委托具有相应废弃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严禁直接排放或擅自处理。

第十五条 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管理

(一)生物类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的相关规定,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购置、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二)生物类实验室废弃物(包括动物残体等)应用专用容器收集,进行高温高压灭菌后再行处理。生物实验中的一次性手套及沾染有毒物质的物品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严禁丢弃在生活垃圾箱内。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一)特种设备是指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定义的设备,实验室特种设备主要包括压力容器。

(二)购置特种设备时,必须选择由国家认定的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不得自行设计、制造和使用自制的特种设备,也不得对原有的特种设备擅自进行改造或维修。

(三)特种设备购置安装后,必须经国家特种设备检验部门检验,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和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方可正式使用。在使用特种设备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检验。

(四)特种设备使用人员,必须通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培训、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十七条 机械加工安全管理

(一)配备机械加工设备的实验室要重视冷加工机械(如车削、铣削、磨削、拉削、钻削等)和热加工机械(如锻造、锻压、焊接、热处理等)的操作安全,防止被局部卷入、夹伤、割伤、绞伤、烫伤、砸伤和摔伤等事故发生。

(二)相关实验室应制订相应的机械加工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杜绝违规操作。

第十八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安全管理

(一)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专人负责安装调试、管理和使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人员必须经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证后方能上岗,学生上机实验必须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二)使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填写《青岛滨海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册》,出现故障或仪器异常时应记录情况,以便检查和维修。

(三)相关实验室应注意仪器设备的接地、电磁辐射、网络等安全事项,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 实验人员劳动保护管理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振动、噪声、焊接、辐射、病菌、毒性、激光、粉尘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落实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配备必需的劳动保护、防护用品,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条 实验室信息安全管理

(一)信息安全是指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抗否认性和可控性的保持和维护。各院(部)、实验室应增强信息安全意识,注意保护教学、科研活动中的实验技术参数、观测数据、实验分析结果及新的科学发现等资料。

(二)各院(部)应加强实验室计算机的安全管理,建立病毒防护系统并不断加以更新,重要的数据资料应定期进行备份。

(三)有关涉密文件、资料的制作、保管、使用、传输等须按照学校保密工作规定执行,不得在与互联网连接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计算机上制作、传输和存储秘密信息。

(四)各单位应经常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对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杜绝泄密事故。

 第四章 检查与惩治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院(部)、实验/实践教学中心要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建立相应层面的检查制度并认真落实。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实验室布置、卫生维持、水电安全、危险品使用与保管、化学与生物废弃物(气、液、固态物)的处置管理、特种设备安全、放射性安全等。

第二十二对违反本规定的实验室和个人,教务处、保卫科、院(部)及实验室有权停止其实验和作业,令其限期整改。凡被责令整改的实验室,应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整改完成并经各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二十 对于工作不负责任或不遵守操作规程而造成事故或不良影响的,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青岛滨海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附件2:青岛滨海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青岛滨海学院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1

青岛滨海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为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利益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青岛滨海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度。院(部)长为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与学校主管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相关制度规定、安全操作流程、应急预案等张贴上墙),逐步建立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机制,将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组织并落实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环保培训工作,定期开展安全常识教育,加强实验室安全宣传,推进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不断给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应急救援能力。

四、建立常态化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检查,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需要学校帮助协调解决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书面报告,同时采取临时应急措施,做好防范工作。

五、应贯彻“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既要重视事故处理,更应重视事先预防,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

六、对不切实履行各项安全职责,造成安全管理混乱,安全隐患久拖不改,以致养患成灾的单位追究当事者和领导者的责任。

七、按照政府部门和学校要求,认真做好其他相关的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八、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学校相关部门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若遇责任人变动,由接任者继续履行职责。

 

院部名称:

(盖章)

院部领导签字:

                                                                  

 

附件2

青岛滨海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为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利益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青岛滨海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验/实践教学中心必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实行安全责任制。实验/实践教学中心主任全面负责本中心所有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是防火、防盗、防爆、防意外事故的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人。

二、各实验室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每个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必须做到专人管理,专人负责。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制定本实验室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注意事项、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对实验室安全工作执行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三、实验室安全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进行科研、教学、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之前,实验室工作人员要对进入本实验室开展实验的教师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各实验室应根据实验项目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实验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并上墙公示。学生必须遵守实验室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四、要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实验室钥匙原则上由该实验室责任人和相关实验/实践教学中心主任保管,教师确因教学、科研需要单独进入实验室开展工作,必须承担安全管理职责。教师或学生需要在假期、星期日、节假日、夜间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须经实验/实践教学中心主任和实验室责任人同意并完成安全责任委托手续后方可进行,否则各实验室可拒绝提供实验场地和条件。

五、涉及危险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特种设备、生物类实验、机械加工、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等的安全管理,必须严格执行《青岛滨海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六、实验室要加强水、电的安全管理,不准超负荷用电,未经用电管理部门允许,严禁非电工人员乱接、乱拉电线和随意在线路上增加用电设备,电源、电闸下禁止摆放易燃物品,防止电源打火引起火灾,出现问题要及时关掉电源。下班离开实验室之前必须关闭水、电开关。

七、新建和改扩建实验室时须充分考虑实验室安全,内部装修或变更建筑物用途的项目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要将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方案列入工程施工计划,经实验/实践中心、学院和主管部门批准,明确安全注意事项,然后才能实施,工程竣工后要主动向学校主管消防、安全的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八、实验室必须制定消防、安全各种应急预案,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积极组织人员抢救,把损失降低至最低程度,并及时上报学校安全主管部门。

九、消防、安全工作采取一票否决制。对于工作不负责任或不遵守操作规程而造成事故或不良影响的,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此责任书一式三份,实验室、实验室所属实验/实践教学中心及院部负责人各持一份。

 

 

 

实验室名称:

实验室负责人签字:

实验/实践教学中心负责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