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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滨海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22-06-06 浏览量: 作者: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研究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加强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参与教育教学研究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教改项目),主要包括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创新、教育教学方法改革、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研究、基层教学组织与教师队伍建设、教学管理与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具有现实针对性与实践指导意义的研究项目。

第三条 教改项目分校级、省级和国家级三个层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教改项目。校级教改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具体情况由当年申报指南给出。国家级、省级教改项目除执行本办法外,还需执行项目组织部门的有关文件和具体要求。

第四条 教改项目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教务处负责校级教改项目的申报、立项、结题验收,省级、国家级教改项目的推荐申报、管理督查等工作;二级学院负责校级教改项目研究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督促检查,并为项目研究与实践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项目立项指南

第五条 开展教改项目研究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基本规律,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断研究教育教学实践中出现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锐意改革,开拓创新,科学严谨,注重应用。

第六条 校级教改项目按研究选题价值和质量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是指对解决当前高等教育教学中重点、难点或热点问题,对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有较大影响,能取得实质性成果,并有较高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一般项目是指根据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局部需要而进行的研究,实践周期短,受益面相对较小的研究项目。

第七条 凡属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管理研究与实践方面的内容均为教改项目选题范围。校级教改项目按教务处制订的当年《立项指南》选题;未列入《立项指南》,但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其它研究内容,可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自行选题。省级、国家级教改项目须根据项目组织部门的立项指南和有关规定进行选题。

第三章  项目立项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校级教改项目的立项,一般每年4月份进行一次。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都采取个人申报,二级学院初审推荐,学校组织专家评审的方式进行立项。学校和学院分别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原则上专家组成员须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且有主持校级及以上教改项目的经历。申报人填写《青岛滨海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申请书》,二级学院初审后填写《青岛滨海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推荐汇总表》,学校组织专家评审后予以立项。

第九条 项目主持人原则上应是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教师、教辅人员和管理人员。所申报的项目应具备一定的研究基础,已获批为校级及以上教科研项目的研究内容不得重复申报。项目主持人主持的国家级、省级或校级教改项目尚未结项的,原则上不得再以主持人名义申报相同级别的项目。

第十条 申请人作为主持人当年只能申报一项校级教改项目,原则上参与人参研教改项目不能超过2项(包括主持的项目)。项目组成员结构及分工合理,原则上不超过10人(含项目主持人)。

第十一条 校级教改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为两年,重点项目的研究周期可为三年。一般研究时限为20**年4月1日-20**年3月31日。国家级、省级项目的研究周期按项目组织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教务处应当自项目申报截止日起1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工作。符合本办法及当年申报指南规定的,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不符合本办法及当年申报指南规定;申报书不符合要求;申请支撑材料不实;未经二级学院推荐;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等。

第十三条 评审标准

1.对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预期研究成果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应用性。

2.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推广应用价值,对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具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3.有突出的创新意识和较大的改革力度,能为管理部门的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科学论证参考。

4.有明确的研究目标、清晰的研究思路、科学的研究方案、切实的研究内容、明确的预期成果和合理的经费预算,论证严密,措施得力。

第十四条 国家级、省级教改项目的申请立项,由教务处根据项目组织部门的有关要求组织申报,原则上从校级教改立项中择优遴选。

第四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贯彻“科学、公正、自主、高效”的原则。科学选题,集中申报,公正评审,择优立项,规范管理。

第十六条 校级教改项目实行主持人负责制,其日常管理、检查及指导由各二级学院负责。项目主持人应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研究任务,不得随意改变研究目标或拖延进度。

第十七条 校级教改项目原则上每年5月由各二级学院份组织开题。开题报告会结束后,由项目主持人填写《青岛滨海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开题报告书》。

第十八条 校级教改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项目主持人应在项目研究任务过半后填报《青岛滨海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各二级学院每年3月份组织专家对各类在研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并给出“通过”和“不通过”两类审核意见后,统一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九条 研究项目的变更。由于客观原因导致校级教改项目确需变更事项,项目组应及时填写《青岛滨海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变更申请表》,所在部门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实施。原则上只接受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组成员变更、撤项(中止)、延期等,且只接受一次变更,原则上不接受成果形式变更。项目延期最长不超过两年。国家级、省级项目原则上不得作调整、变更,确需调整、变更研究计划、主要成员,须按项目组织部门要求办理报批手续。

第五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对校级教改项目给予经费支持,重点项目5000元/项,一般项目2000元/项。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参照《青岛滨海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青滨发[2019]34号)执行。经费报销由项目主持人签字,经教务处审核盖章后,按学校财务处规定的程序报销。

第二十二条 保障项目研究。项目一经立项,其项目申请书即成为具有约束力的协议,项目主持人和项目组成员必须严格履行,不得无故终止。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自行终止研究任务或项目延期两年后仍未结项者,该项目取消,学校将追回已支出的款项,项目主持人两年内不得申请教改项目。

第六章  项目结题验收

第二十三条 校级教改项目在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之后均应进行结题验收。项目主持人须提交《青岛滨海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报告书》、研究总报告以及最终研究成果。教务处负责教改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原则上每年3月份组织结题。

第二十四条 结题条件

1.校级重点教改项目

1)如期获得申请书中预期研究成果。

2)原则上,在《青岛滨海学院学术论文分类标准》认定的D类及以上刊物发表论文2篇,或在《青岛滨海学院学术论文分类标准》认定的D类及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且取得1项高水平专业、课程、教材等相关标志性教学成果,或取得2项高水平专业、课程、教材等相关标志性教学成果。项目主持人原则上须有排名第一的成果,项目组其他成员须有相关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

3)项目研究报告字数不低于1万字。内容包括项目研究的目的及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项目研究的主要内容,研究方法与具体措施,研究成果,取得的成效及推广应用价值,项目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目标、计划和建议等。

2.一般项目

1)如期获得申请书中预期研究成果。

2)原则上,在《青岛滨海学院学术论文分类标准》认定的E类及以上刊物发表论文2篇,或在《青岛滨海学院学术论文分类标准》认定的E类及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且取得1项高水平专业、课程、教材等相关标志性教学成果,或取得2项高水平专业、课程、教材等相关标志性教学成果。项目主持人原则上须有排名第一的成果,项目组其他成员须有相关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

3)项目研究报告字数不低于5000字。内容包括项目研究的目的及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项目研究的主要内容,研究方法与具体措施,研究成果,取得的成效及推广应用价值,项目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目标、计划和建议等。     

第二十五条 各类研究成果在出版、发表或获得批示时,均应注明“青岛滨海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项目编号)”,否则不作为结题支撑材料。发表在符合《青岛滨海学院中文学术期刊预警条款》的论文不作为结题支撑材料。研究成果与项目研究内容无关的不作为结题支撑材料。不符合以上要求的不予结题。

第二十六条 国家级、省级教改项目结题验收由学校按照项目组织部门要求统一组织实施。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青岛滨海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青滨教字20182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