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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滨海学院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时间:2015-03-16 浏览量: 作者: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专业设置与管理,保证新办专业的办法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专业设置的原则

1.专业设置及调整,应符合国家和区域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需要,遵循高等教育规律;

2.专业建设应坚持科学发展观,控制专业建设的成本,量力而行,凡可以通过结构调整、更新、拓宽口径实现培养目标的,一般不再设置新专业。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完善专业布局;

3.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及有关要求;

4.在学校进行的专业评估中,结果为不合格的院(部)3年内不得增设新专业。

二、增设新专业的条件

1.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2.应有完整的专业发展规划,有人才需求的论证报告,有详尽的设置专业可行性论证报告;

3.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思路,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等必需的教学文件;

4.有稳定的、便于组织教学的学科专业基础,具有一定的学科专业特色和优势,与本院(部)已设专业之间有相互支持关系;

5.配备能够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的专职教师队伍及实验技术人员;

6. 基本具备新专业必需的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法条件。

三、新增专业的申请及审批程序

1.院(部)设置新专业,须经院(部)教学指导委员会研讨论证。

2.各院(部)申请设置或调整专业,应在每年5月30日前向学校教务处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1)新设专业申请表,按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

2)新设专业建设规划,与培养目标相适应的培养计划和课程设置方案;

3)新上专业的社会人才需求论证报告;

4)院(部)教学指导委员会意见。

3.学校每年适时召开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对新设专业进行评议。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同意设置的专业,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新设专业一般于获批的次年招生。

四、检查与评估

1.学校质量监控与评估办公室负责对新设专业的建设情况实时指导、检查和评估。

2.新设专业的检查、评估依据《青岛滨海学院专业评估方案》进行。

五、附则

1.专业设置审批和备案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管理。

2.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