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
为了做好2021年学位授予工作,现将我校学位授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相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开展2021年学位授予工作。
二、各分委员会根据《青岛滨海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青滨发[2019]17号),逐个审查普通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毕业设计/论文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个教育教学环节的成绩,于6月8日前确定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往届毕业生拟补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上报附件1-5。
三、学生在校期间因各种原因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学校第七届学位评定委员会拟定于6月15日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汇报,审查拟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和材料。
五、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完整保留学士学位审核工作中的各项资料,并做好归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