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滨海学院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 发布日期:2018-08-08 浏览量:[]
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精神,结合我校教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目的
教学成果奖授予在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主要目的是,调动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二、评选范围
优秀教学成果的奖励范围是学校全体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及教学管理人员。在承担全日制本专科、研究生、成人教育教学工作中取得的优秀教学成果,重点是在教学第一线长期从事本专科教学的教师所取得的成果。
三、教学成果的形式
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包括:
1.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在转变教育思想,优化培养方案,运用现代教育思想和教学手段,在开展课程、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建设等方面,探索教学规律,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成果。
2.遵循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加强专业(学科、课程)、教师队伍、实践教学基地和学风建设,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开展教学评估,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3.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显著效果的成果。
四、基本条件
教学成果奖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对实现培养目标,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较大意义的综合改革项目。
2.成果有所创新和突破,在一定范围内有启发、示范作用的项目。
3.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效果良好的项目。
4.有反映成果内容、实践效果、推广价值的较高水平的教改方案、论文或成果总结的项目。
5.在学校立项、建设、结项验收,被评为优秀的教学研究成果。
五、成果的完成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作出主要贡献
2.直接承担教学工作,含教学管理和教学辅助工作,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5人。
3.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
六、申报程序
教学成果分为学校、省级和国家级三个级别,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1.申报者(集体或个人)首先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请,并提供反映教学改革成果的相关材料。
2.各二级学院汇总后,组织申报者在学院内进行汇报、交流,使报奖的过程成为学习、交流、促进的过程,同时增加报奖过程的透明度、公正性。
3.学院组织相关专家审核、筛选,推荐出院级教学研究成果,由成果完成人填写青岛滨海学院教学研究成果申请书一式三份,以及能反映该成果的全部材料,报送教务处。
七、成果的评审
1.学校设立校级教学成果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教学研究成果进行评审。申请者需要在评审会上对成果的研究过程、实践效果和最后成果进行汇报并接受答辩。
2.评审委员会根据成果的内容、理论水平、实践效果、推广价值等情况进行评审,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出校级教学成果奖。
3.校级教学成果奖产生后,由学校限期公示,任何部门或个人若有异议,可于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报告。
八、奖励办法
1.教学成果奖是我校教学方面的最高奖项,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学校对获奖者进行表彰奖励。
2.凡由我校组织申报并获得省部级以上成果奖励的项目,在上级部门奖励的同时,学校将给与相应的表彰奖励。
3.教学成果奖记入个人档案,将作为定岗、晋级、评聘职称等的重要依据。
4.对于获奖成果中存在的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者,一经查证属实,撤销其奖励,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与批评或处分。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